安徽,男子花628元网购了一箱剑南春,收到货后,又下单买了两箱。随后,男子以是假

律安说法 2026-02-28 19:12:49

安徽,男子花628元网购了一箱剑南春,收到货后,又下单买了两箱。随后,男子以是假酒为由,向商家申请仅退款,因商家只退了一箱的钱便不再搭理男子,男子一怒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法院判决亮了! 据悉,江某在网上开店,专门售卖高仿酒。 为了吸引顾客,同时为了避免引起误解,还特地在店铺商品详情页里写着“品质过硬,口感相似百分之90”的字样。 2025年6月11号,男子李某在江某的店里看中了“剑南春白酒”,直接花628元拍了一箱。 等李某付完款,江某又特意给李某发了条消息:“知道是什么酒吧”,言外之意就是这酒不是正品,而后见李某没有搭理自己,也没多想,便赶紧给李某发了货。 6月14号,李某便收到了酒,没说好不好,也没提退款,反而在6月16号,又在江某的店里花1256元,拍了2箱同样的“剑南春”。 这一次,江某更确定李某大概是知道内情的,毕竟要是真想买正品,不会短短几天连买三箱,还都是这个低价。 怎料,6月20号,李某收到酒后,突然给其发了个信息,询问“这个是高仿吗?” 江某也没藏着掖着,直接回:“是的,不然怎么这么便宜,正品都要480元一瓶了”。 怎料,李某表示自己事前不知情,江某这是在卖假酒,要求江某仅退款。 仅退款,意思是酒李某要留着,钱还得退给李某,江某自然不乐意了,认为退款退款可以,但是仅退款不行。 双方就这么僵持着,一直到10月20号,江某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先退了第一箱的628元,以为这事能就此了结,可他没想到,李某压根没打算善罢甘休,没过多久便把江某告上法庭,以不知情的情况买到假酒为由,要求江某按照两箱酒的价格退一赔十,给自己13816元。 李某依据的正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庭上,面对李某的控诉,江某一肚子委屈,不否认自己卖的就是高仿酒,但是辩称:第一、自己在交易前已经告知李某酒不是正品,而是高仿酒,商品详情页中也有告知。而且,剑南春该型号的酒市场价在480元每瓶,自己出售的酒在100元左右每瓶,李某不可能不知道买的是高仿酒。 第二、李某购买一箱后,又购买两箱,之后立刻向平台申诉仅退款,平台处理纠纷过程中也认为李某明知是高仿酒仍购买,所以不予处理。 第三、如果李某是要求退货退款,自己也就认栽了,但是李某要求的是仅退款。 第四、李某短时间内购买大量白酒,也应该不是为了自己喝,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能主张十倍赔偿。 法院怎么判? 虽然李某坚决声称自己买酒之前并不知道是高仿酒,但是法院发现李某近一年在全国范围内有近六十起作为原告的买卖合同类的纠纷案件,多次主张高额索赔,部分文书还直接认定李某系在职业打假。 再加之,从江某的商品详情页中就可以看出酒是高仿酒,且酒价与正品价格相差较大,李某在第一次买酒后,江某便亦对此有说明。 法院认为李某应当是职业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市场净化起到相对积极的作用,但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行为,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甚至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因而一般不支持十倍赔偿。 不过,食品、药品领域比较特殊。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具有职业性,但是仍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考虑到江某未举证证明自身所卖的酒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本地区一般消费者购买习惯,同时为了避免这批酒再次流入市场威胁消费者安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最终,酌定购买1瓶白酒属于合理生活消费,判决江某限期退还李某1256元购酒款,并按照1瓶白酒价格的十倍支付李某1040元赔偿,李某限期将所购的3箱共计18瓶白酒移交给市监局处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0 阅读:0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