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退休大妈在赛里木湖边遛狗,而且是7只,均没有拴绳。结果,过程中,其中1只狗突然闯入道路,被一辆汽车压死。事后,退休大妈难以释怀,要求司机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司机及其车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司机赔偿10000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数月前的一天中午12点许,57岁的退休大妈石某带着自己的7条狗,在赛里木湖边散步。 石某的7条狗均未系绳,过程中,其中1只2岁的母狗突然闯入旁边的道路。 彼时,男子邓某恰巧开车路过,见状当即便踩了刹车,但因距离过近,狗跑入车底,被碾压死亡。 事后,石某不愿意了,要求邓某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邓某及其车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自身1万元损失。 法庭上,石某还称发生事故后邓某立即停车,而等自己跑过去拍打车门时,听到车里有人说快走,邓某又加大油门拖拽狗开了半米等等。 面对石某的控诉,邓某否认二次碾压狗的行为,表示自己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已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停车处置并报警,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一审法院查明前述事实,认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湖边遛7条狗,均未系牵引绳,其中一条狗突然闯入道路,被告邓某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距离过近,狗跑入车底,被碾压死亡。 《动物防疫法》第30条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事故发生地点为赛里木湖景区,事发时间为8月份,正是旅游旺季,环湖路段车辆密集。 石某作为宠物犬饲养人,未对宠物犬采取拴绳等控制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邓某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并在见到狗闯入道路时及时采取了紧急措施,尽到了谨慎驾驶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发生了石某所述的二次碾压行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石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驳回了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石某表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石某表示: 第一、一审判决中认定自家的狗没有系绳,并横穿马路,事实上而是有人恶意把自家的狗逗引离开,并横穿马路,导致车祸发生,自己不是故意不系狗绳的,是有人乘自己给狗拍照,解开狗绳间隙把狗故意逗引走的,自己已报案。 第二、关于狗被二次碾压惨死的事情,出警的警察拍了现场照片。 第三、当时,邓某及家人下车后,邓某的岳父对自己出言不逊,辱骂威胁,警察到现场后,让他们向我们郑重道歉,我们原谅了他们,没让他们赔一分钱。事发后网上大量的网爆视频,引用的就是邓某提供给赛里木湖交警大队的处理过的后车行车记录仪录像,并恶意歪曲事实,说我们夫妻打人、骂人、讹诈,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一审判决引用了民法和动物防疫法,但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有赛里木湖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邓某开车压死了自己的狗狗,理应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判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认为石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邓某驾驶行为违法违规,作为宠物饲养人,在景区遛犬时不系绳索,既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30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的规定,亦有悖于社会公共秩序,对其犬只冲上公路被行进中车辆碾压致死应承担全部责任。 邓某的驾驶行为与涉案犬只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石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涉保车辆不承担责任,石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来源:裁判文书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石头
应该把狗主人抓起来坐牢。
伊洛
诬告必须加倍反座。
用户98xxx37
邓某的驾驶行为与涉案犬只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石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人和狗不能同等!如果撞死人那是另一回事了!
用户14xxx96
景区收140元门票,管理失职
流水不回
[100]
好男人龙公子
坏人变老了!
用户56xxx44
干得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