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个孩子怎么就这么难?女子和丈夫无法顺利孕育,为了早日抱上孩子,两人到医院接受辅助生育治疗,准备移植冷冻胚胎。可谁知人生无常,丈夫突然离世,女子想继续移植胚胎,给丈夫延续血脉,却遭到医院的拒绝。医院:单身女士不能移植胚胎。女子:我是丧偶,移植胚胎也是丈夫生前的愿望。 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多年,一直没能顺利怀上孩子,夫妻俩盼孩子盼了很久,心里特别着急。 为了能早日拥有自己的宝宝,两人商量后决定去医院做辅助生育治疗。 经过一系列检查和治疗,他们成功培育出了胚胎,并冷冻保存在医院,就等着身体条件合适的时候进行移植。 那段时间,李女士和丈夫都充满期待,经常一起想象孩子出生后的样子,觉得一家人团圆的日子很快就要到了。 可谁也没想到,人生无常,意外突然降临。就在夫妻俩准备进行胚胎移植的关键时候,丈夫突发意外不幸离世。 这对李女士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好好的家庭一下子没了顶梁柱,她整日沉浸在悲痛里,好长时间都缓不过来。 冷静下来之后,李女士想到医院里还冷冻着她和丈夫的胚胎,那是两人爱情的结晶,也是丈夫生前最大的心愿,拥有一个属于他们的孩子。 李女士觉得,只要把这个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顺利生下孩子,就算是替丈夫延续了血脉,也能给这个破碎的家留个念想,往后的日子也有个精神寄托。 抱着这样的想法,李女士强忍着悲痛,主动联系医院,提出要继续完成之前的辅助生育治疗,将冷冻的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医院直接拒绝了她的请求,给出的理由很明确:按照相关规定,医院不能为单身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这个答复让李女士又委屈又不解,她反复跟医院沟通,强调自己不是未婚的单身女性,而是丧偶。 丈夫是在两人已经完成胚胎培育、准备移植期间突然去世的,移植胚胎是丈夫生前明确的愿望,也是她和丈夫共同的决定。 她觉得,自己只是想完成夫妻俩未完成的心愿,合情合理,医院不应该一刀切地拒绝。 但医院方面则坚持,辅助生殖技术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伦理要求,必须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共同同意为前提。 丈夫去世后,无法完成双方签字确认的程序,李女士目前的状态属于单身妇女,不符合实施胚胎移植的条件,医院不能违规操作。 一边是李女士想为亡夫延续血脉、圆夫妻共同育儿梦的迫切心愿,一边是医院严守技术规范、拒绝违规操作的立场,双方僵持不下。 李女士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自己和丈夫的胚胎,明明是丈夫生前的意愿,就因为丈夫突然离世,自己连完成移植的权利都没有了? 她既心疼逝去的丈夫,又舍不得这来之不易的胚胎,更不甘心夫妻俩的育儿梦就此破灭。 如今,李女士依旧在和医院沟通,她希望医院能考虑到她的特殊情况,体谅她作为丧偶妻子的心情,允许她完成胚胎移植。 李女士的诉求到底能不能得到支持,冷冻胚胎最终能否顺利移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对李女士来说,她只希望能守住这份和丈夫最后的念想,用孩子延续两人的爱情,给往后的生活一点希望。 从法律角度而言,李女士到底能否移植胚胎呢?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其立法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伦理、防范辅助生殖技术滥用,要求辅助生殖必须以合法夫妻共同申请、共同同意为前提,且需双方签字确认。 李女士丈夫去世后,客观上无法完成“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程序要件,医院据此认定其为“单身妇女”,拒绝移植,形式上符合现行技术规范的刚性要求。 但该规范未明确区分“未婚单身”与“丧偶后需继续履行夫妻共同医疗行为”的特殊情形,存在适用上的模糊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李女士与丈夫已共同完成胚胎培育,该胚胎是夫妻共同生育意愿的产物,并非李女士以“单身”身份主动寻求辅助生殖。 丈夫离世后,李女士要求移植,是对夫妻共同医疗合同的继续履行,也是对自身生育权的正当行使。 最高法公报的案例已明确:丧偶妇女移植与亡夫共同培育的胚胎,不属于规范所指“单身妇女”范畴,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 医院机械适用规范、拒绝履行合同,实质限制了李女士的生育人格权,与民法典的权利保护原则存在冲突,明显存在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