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6旬男子与比自己小20岁的女老乡网恋,而后为了与对方进一步发展恋爱关系,约对方线下见面。因女老乡在新疆工作,还带着一个女儿生活,担心与男子见面后发现合不来,不但会没了工作,来回还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费用,男子信誓旦旦的向女老乡表示,万一合不来,一切都算自己的。谁料,女老乡答应并与男子见面、发生关系后,男子又一分钱也不愿意承担了。女老乡一气之下,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支付507.5元路费并以被男子强 奸为由,要求男子另外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据悉,63岁男子庞某与43岁女子杨某系老乡关系。 2025年6月,庞某与杨某在网上结识,一来二去,发展为恋爱关系。 2025年10月初,庞某想与杨某进一步发展恋爱关系,便约杨某线下见面。 杨某也想约庞某线下见面,不过,彼时,因为在新疆工作,还带着一个女儿,担心回到老家,万一合不来,工作没了,还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费用。 庞某得知杨某的顾虑后,向杨某表示“这个你放心”“万一合不来,这一切都算我的”。 犹豫再三后,杨某最终下定决心,辞掉工作,买了张车票,返回老家与庞某见面。 庞某将见面地点定在自己的家中,并让杨某住在自己家中。 而杨某一连在庞某家中住了2天,并与庞某发生了2次关系。 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人见面的第3天,庞某又以不满意杨某为由,与杨某分手。 而随后,杨某便一纸诉状将庞某告上法庭,要求庞某赔偿507.5元车费,另赔偿自己2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杨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表示,自己当时之所以辞职回老家与庞某见面正是因为庞某承诺万一合不来,承担一切的费用。 自己是在庞某的软磨硬泡下才与庞某发生关系,而后因为自己多次拒绝庞某提出发生关系的请求,庞某便提出分手。 庞某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侵害了自己的性自主权,给自己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同时因为庞某的原因,自己如今也面临失业和经济压力。 面对杨某的控诉,庞某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表示是杨某自愿回老家找的自己,并非自己喊杨某回来的。 同时,杨某回来后住在自己家中,与自己是顺其自然的发生关系,住在自己家中的第2天,杨某还要求自己重新给其买一套小户型房屋并发生了第2次关系。 第3天,是杨某不满意自己,告知自己需要再交往一段时间决定是否在一起,而后离开,离开后,还曾向自己索要1.5万元路费,自己未同意。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关于分手原因,虽然杨某与庞某各持一词,但是由于两人的聊天记录显示,杨某与庞某确定进一步发展恋爱关系后,相约见面,杨某担忧若见面后双方无法继续交往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庞某确实对此承诺若无法继续交往将承担相应的费用。 法院认为,庞某应当信守承诺,按照约定承担杨某为此产生的交通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杨某提出庞某以结婚为目的与自己见面并未经自己同意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侵害了自己的性自主权,要求庞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杨某与庞某系男女朋友间正常交往见面。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成年人,独自入住初次见面的男朋友家中,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有合理的预见及清醒的认知。并且杨某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庞某存在欺骗及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关系,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最终判决庞某限期支付杨某507.5元,驳回杨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