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偿失!”重庆,1名职高男生凌晨与3名同学翻墙出校去打台球,结果,不慎脚滑摔

律安说法 2026-02-10 17:43:24

“得不偿失!”重庆,1名职高男生凌晨与3名同学翻墙出校去打台球,结果,不慎脚滑摔倒。事后,该男生也没有感觉到有什么事,直至凌晨6点返回宿舍才感觉到腰疼,发现自己受伤。事后,因花了21万余元,还落下残疾,该男生难以释怀,认为不是和同学一起出去玩自己也不会受伤,同时认为学校没有发现并制止自己翻墙外出,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求3名同学及其家长以及学校赔偿自己的损失,遭拒后,与3名同学及其家长以及学校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小陈是某职高学生,平时比较喜欢打台球。 2024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陈觉得无聊,与3名同学相约外出去打台球。 因为彼时学校已经熄灯,且禁止外出,小陈与3名同学商量后,决定翻墙外出。 而在翻墙过程中,小陈的3名同学均顺利翻过,小陈却脚下打滑,一个不慎摔倒。 小陈的3名同学见状连忙询问小陈的状况。 小陈没有感觉到什么明显症状,表示没有大碍,短暂休息后,便起身和3名同学偷偷摸摸地从学校防护网的破洞钻出校外。 当天小陈4人在台球厅玩了一晚上,直到凌晨6点许,才返回宿舍。 随后,小陈简单洗漱后,躺在床上打算好好补个觉时,顿时感觉腰部传来刺骨的疼痛。 意识到腰部可能出现问题,小陈连忙向班主任求助。班主任当即向学校汇报。 学校随即安排了2名老师和1名同学陪同小陈就医。 小陈腰部之所以疼痛,是因为翻墙摔伤所致。 事后,因在医院前前后后花了21万余元,而后还被鉴定为9级伤残,小陈难以释怀,认为不是和同学一起出去玩自己也不会受伤,同时认为学校没有及时发现自己和同学翻墙外出,同时防护网也存在破洞,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求3名同学与学校共同承担自己的损失。 小陈的同学觉得很冤,认为小陈的伤是其本人摔倒所致,与他人无关。 学校也拒绝承担责任,表示,小陈的伤是其本人违反校规校纪,冒险外出所致。学校每年均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并且制定了严禁攀爬护栏等规章制度,在得知小陈受伤后,也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也已经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 因同学与学校均拒绝承担责任,小陈随后一纸诉状将同学及其家长与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陈的同学与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小陈与3名同学相约翻墙外出,4人作为同行人,互负提醒、照顾、救助的互助义务。 《教育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对小陈确实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学校的观点,认为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不过认为,小陈的3名同学在小陈翻墙外出时,明知道存在危险,未充分履行提醒义务,且在小陈摔倒后未及时将小陈送医治疗并告知学校,未尽到互助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为小陈在摔倒后仍坚持外出打球,未表现出需要紧急就医的状态,小陈的3名同学虽然存在过错,但是较轻。 而小陈作为已满16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翻墙行为的危险性具有基本的辨识能力,出于自信,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是其受伤的最主要原因。 又因《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小陈的3名同学同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陈的3名同学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个人财产不足部分,由各自的父母承担,驳回小陈的其他全部诉请。 最后,因为一时贪玩,遭罪花钱不说,还落下残疾!最后虽然要到了7000余元赔偿,但是也基本毁了与同学之间的友谊。着实有点得不偿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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