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貌似 以前由于工作原因,曾与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同行一起共事过。 闲睱时对方

炜罡 2026-02-12 18:10:33

(原创)貌似 以前由于工作原因,曾与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同行一起共事过。 闲睱时对方聊起:你平时这样来来回回开车,不害怕吗? 当时苏州没通地铁,公共交通也不似现在方便,所以上下班,包括出外联系工作,感觉还是自己开车方便。 台湾和香港同行很是感慨:我们在这里都不敢开车。 为什么? 这里交通情况复杂,老年人根本就不理会红绿灯,再加上电动两轮车,无声无息,冷不丁就钻到你车前,弄得两腿发软,心惊肉跳,三天车开下来,非弄出狂躁症或是抑郁症来。 我很不以为然,告诉他们:在苏州开车要胆大心细,稳准狠挤齐上:开车轻易不变道,稳在自己车道上;准确把握超车时间点,得着机会,就要毫不客气,准确插入;对电动两轮车,把住车道、车速,不让道不减速,压住他们;还要善于利用车与车的空隙,判断可以就挤进去。 他们笑答:这样操作是不敢的。因为在他们那的交规是双向约束的。无论是谁,违反了就要承担后果。 这番聊天谈过说过也就忘了。 前些天,看到一则消息:上海年近七旬的沈某(女)驾驶一辆老年代步车,此车为无上路资格的电动老年代步车,后座载着其丈夫黄某,闯红灯横穿中山北一路广中路交叉口,恰逢李某(女)驾驶小轿车途经此路口,两车猛烈相撞,导致老两口受到了严重创伤,两车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沈某两段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七根肋骨骨折,分别被评定为九级、十级伤残。黄某左侧十根肋骨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二人合计索赔超70万元。 经过交警认定,该起事故的发生系双方过错导致,沈大妈一方驾驶无上路资格的电动老年代步车,且存在闯红灯行为,需承担主要过错,李某一方在绿灯通行时未减速行驶,亦承担过错。 最终,此事闹上法庭,法院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核算,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共35万元(沈某21万元+黄某14万元);李某所属公司赔偿沈某、黄某律师费各3000元,合计6000元。这里有一点未明确,李某是否是出租车司机,为什么所属公司要赔偿沈某、黄某律师费。 李某个人因系职务行为,未承担任何赔付责任。被告方合计赔付36万元。 此判决一出,全网吵翻。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就算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也是一种以“生命权优先”的社会风险共担机制。 然这赔偿虽是保险公司承担,但对驾驶员和第三方就真的是公平了吗?驾车闯了红灯或是不避让行人,又是扣分又是罚款,现在这沈某驾无上路资格的电动老年代步车上路,还闯红灯,本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还应赔偿驾驶员精神损失费才是。 现在如此判决,虽貌似保护弱者,但到底是在维护什么? (图片为网络下载) 20260212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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