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和稀泥!甘肃平凉,男子深夜与朋友在KTV喝酒唱歌,酒局结束后,男子已经醉的不

韩胤案件 2026-02-12 08:11:30

不再和稀泥!甘肃平凉,男子深夜与朋友在KTV喝酒唱歌,酒局结束后,男子已经醉的不行,但他不听劝,非要自己开车回家,结果途中发生车祸,不幸当场身亡。经鉴定男子为全责,家属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悲痛欲绝,将一块喝酒的2个朋友和KTV告上法庭,索赔63万元。一审判决,3人共同赔偿9万元,3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大有不同! 2024年7月9号晚上,朋友叫朱某去KTV玩。 到了之后,他坐了一会儿有事走了。 可到了凌晨一点半,他又折回来,跟几个朋友开始喝酒唱歌。 两点半左右,先来的那拨朋友结账走了,包间里剩下朱某、KTV的前厅经理宋某、朋友邓某。 朱某又要了一箱啤酒,3个人换到另一个包间,继续喝酒唱歌。 这期间,朱某还打了视频电话,把之前走的朋友又叫回来。 朋友回来坐了半小时,没再喝酒,又走了。 剩下他们仨,一直喝到早上六点才结束,当时朱某已醉酒。 宋某和邓某把朱某送到大厅楼梯口。 朱某随后满不在乎的上了自己的车。 可他开了没多远,在省道上,就跟对面来的车撞上了,朱某当场没了。 交警经过鉴定,朱某血液里的酒精浓度是164毫克每一百毫升,属于醉驾。 他的驾驶证也不正常,超分、扣留、注销可恢复,早就是个不能开车的人。 事故认定书上写得很清楚:朱某全责。 可人死了,事情没完。 朱某的妻子和几个亲属把跟这事沾边的人,全部都告上了法庭。 被告名单:那天陪酒的宋某、邓某、KTV的承包人李某甲、KTV的实际所有人吴某、还有KTV本身。 家属认为,一块喝酒的人没尽到责任,没拦住他喝酒,没拦住他开车,总共索赔高达63万多。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是成年人,自己能不能喝酒,该喝多少酒应该有数。 他没能管住自己,而且酒后不听劝,非要自己开车,造成事故身亡应该负主要责任。 但KTV和宋某、邓某也各有责任,没做到安全提醒和劝阻,各担2.5%,每人赔3万多,共赔偿朱某家属9万多。 一审判决后,朱某家属认为赔的太少,心里不服提起上诉。 对方3人也觉得很冤,也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发现一个关键问题,朱某死亡在公路上,在车里,死因是交通事故。 他的死亡,不是在KTV包间,不是KTV的沙发塌了砸的,不是天花板掉下来压的,也不是宋某、邓某拿酒瓶打的。 是朱某自己非要开车上路,自己跟人撞了。 那么,家属起诉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到底保的是哪儿?是保KTV里面,还是保到公路上去? 而且那天晚上,宋某是KTV的员工,邓某是来玩的顾客。 朱某是他们一起喝酒的人,但这酒局是朱某自己攒的局。 第一批人走了,是他又要的酒,是他打的电话把人叫回来。 换包间接着喝,也是他的主意。 从头到尾,朱某不是被动被灌酒,他是那个攒局的人。 家属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有人劝酒、灌酒、逼喝酒。 宋某和邓某,从头到尾就是陪喝。 酒局后,宋某把朱某送到大厅楼梯口,已经尽到了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送客送到送到楼梯口,这是正常社交礼仪的边界了。 朱某是成年人,不是醉酒到不省人事的危重状态。 他是在正常状态下走出去,自己开车走的。 他有行动能力,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他能做决定,也承担了决定的后果。 不是谁死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法院也不能和稀泥!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KTV不用赔,宋某、邓某也不用赔,一审判决的9万多块钱的赔偿,一笔勾销! 家属起诉到法院,无非就是想拿到赔偿,就是所谓的人已经死了,有枣没枣打一杆子再说。 能赔多少算多少,就算不赔也没啥损失。 二审判决没有和稀泥,给司法公正带来阳光,更带来公平正义。 生命至上是对人最大尊重。但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身体健康,也是一种责任。 不是人没了,就要找到承担责任的人,要为死人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并且因为这个过错,导致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那么这个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能随意做出可能伤害他人权益的事情,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驾车的危险性。 但其仍然选择酒后驾车,最终导致自身死亡。 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造成自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宋某、邓某等人,没有劝酒、灌酒等过错行为,且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KTV经营者,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对朱某造成侵害。 朱某的死亡,是其离开KTV后,因自身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所致。 并非KTV经营管理不善造成。 因此,宋某、邓某和KTV均无过错,根据该条款,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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