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陈某自称30年前上初二时,被生物老师高某欺负后生了个小孩,高某说孩子生下来就没活下来,实际上被他送人了。30年后陈某想找孩子,可高某矢口否认,不承认自己侵犯了陈某,更不承认孩子的存在,还起诉陈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据封面新闻报道,1995年,陈某还不满16岁,是枣阳市的一名初二学生。 当时,高某是陈某的生物老师,有一次,陈某被高某叫去宿舍谈事,陈某进去后,被高某给侵犯了。 之后,陈某怀孕了,但是当时她年纪小长得比较瘦弱,肚子不怎么显怀,月份大了后又到了冬天,衣服穿的厚,所以一直没有人发现。 一直到初三那年的冬天,陈某将她怀孕的事告诉了高某,高某想带她去把孩子做了,可是因为当时已经足月了,人家不给做。 第二天,也就是1996年的正月初七,陈某突然肚子疼,高某的母亲找来了一个邻居帮忙接生,但是邻居不敢,高某和母亲又一块将陈某送去卫生院。 陈某生下了一个男婴,孩子生下来后右耳耳廓缺失,只有一个耳垂。 孩子出生后,陈某在高某家里住了两天,高某说陈某还小,还要上学,他把孩子送到他小姨家里养着,等以后再接回来。 两天后,高某告诉陈某,说孩子没活,陈某当时年纪小,也不懂这些,开学后就继续回去读书了。 初三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她继续和高某维持恋爱关系,期间两人一直保持着书信往来。 1998年,因为陈某家里觉得,她和高某年纪差距太大,不同意他们在一起,两个人分手了。 2025年,陈某想起多年前那个孩子,她总觉得孩子还活着,于是联系到了高某,询问孩子是不是还在。 高某不置可否,陈某说她想把孩子找回来,高某变脸,说根本没有孩子这回事。 陈某找到当年那个卫生院,想调取她在那生孩子的信息,可是因为年代久远,资料已经找不到了。 陈某想起高某曾经说,孩子放在他小姨那里养,辗转找到高某的小姨,小姨说,她听姐姐说过,高某和一个学生生了个男娃,孩子送给别人了。但是小姨说,孩子没有送到她那里,她也没有见过。 陈某曾经报过警,称30年前被高某强 奸、拐走孩子,可是高某拒不承认,他说陈某毕业后,他们确实恋爱了两年,但不存生子的事。 至于小姨说的话,高某说小姨年纪大了,陈某一直诱导性提问,小姨是被她绕进去了。 陈某报了警后,民警经过调查,确认陈某和高某的关系,但不能确认高某违背了陈某的意愿,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产子,不能认定高某拐卖儿童。 民警出示的《刑事复核决定书》中写着,即便陈某控告的事实存在,也超过了刑事追诉时效,依法不再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本案不符合立案标准。 高某说,陈某精神有问题,到处发布不实信息,造谣污蔑他,这些都是她臆想出来的,孩子根本不存在,他已经以诽谤和名誉损害起诉陈某了。 陈某却说,高某到处污蔑她,她也起诉了高某,并且陈某仍在发布寻子信息,寻找那个1996年出生,右耳耳廓缺失的孩子。 当年的事情,因为过去太久,已经无法考证了,如果陈某所说属实,高某就构成强 奸罪。 但是,《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强 奸罪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高某和陈某的事已经过去了30年,确实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也就是说,就算高某当年真的存在犯罪事实,因为年头久远,他也不会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