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没想到,深圳一家人请保姆照顾老人,最后老人摔倒去世了,家属把保姆和家政公司告

小旭洋 2026-02-09 22:28:35

真是没想到,深圳一家人请保姆照顾老人,最后老人摔倒去世了,家属把保姆和家政公司告上法院,结果法院判保姆一点责任都没有。这里面有个细节,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保姆得和老人分房睡。 事情是这样的,家里子女工作忙,2021年5月通过一家叫A公司的家政中介,请了保姆丁阿姨来照顾老母亲。合同签了,钱也交了,其中特意约定了保姆晚上不和老人睡一个房间。谁能想到,几个月后,9月8号傍晚,丁阿姨去雇主家取个晚饭的功夫,老太太自己在家摔了一跤。保姆回来发现后,马上联系了住在附近的雇主亲戚,亲戚过来看了觉得没事,不用上医院。 更糟的在后面。第二天凌晨4点多,老太太在自己卧室,又从床上摔下来了。这次,丁阿姨也是立刻联系亲戚,天刚亮大概5点就把老人送到了医院。老太太住院当天,丁阿姨就提出不干了,雇主家也很快找了新的护工。可是过了一个多月,老人还是因为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在医院去世了。 家里人心里过不去这个坎,觉得母亲去世和这两次摔倒有关,把保姆丁阿姨、中介A公司,还有A公司挂靠的那个品牌B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他们觉得,A公司没有中介资质,也没培训保姆,而保姆没照顾好,才导致老人摔倒最终去世。 但法院看了所有证据,判决结果让很多人意外。法院重点说了几点: 第一,关于晚上那次摔倒。合同里明确写了“分房睡”,凌晨4点老人在自己房间摔下床,一个在另一个房间睡觉的保姆,法院认为她“无法在事前避免”。法律上讲,这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 第二,关于事后处理。两次摔倒后,丁阿姨都“第一时间”联系了家属,特别是第二次,很快就把老人送医了。法院认为她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因果关系。医院开的死亡证明上,直接死因是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一个多月前的两次摔倒,直接导致了老人后来的死亡。既然摔倒不是致死的主因,那要求赔偿的依据就不足了。 还有一些细节,也让雇主要求“保姆不合格”的说法站不住脚。比如,签合同前有三天试工,当时雇主对保姆的服务是表示过满意的。而且合同里,也没特别要求保姆必须有专业的护理员资格证。至于那家中介公司没有中介资质,法院说那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们之前签的这份合同的有效性。 这个判决之所以引发讨论,是因为它戳中了很多家庭的难处和矛盾点。那份要求“分房睡”的合同,本意可能是为了保障双方隐私和休息质量,但在老人出事时,却成了界定保姆责任边界的关键依据。 它明确划分了“合同内”和“合同外”的义务。保姆遵守合同分房睡,在法律上就不能被苛求对老人夜间独自发生的意外负责。 但情感上,这很难接受。家人花钱请保姆,图的不就是买个安全和放心吗?特别是照顾身体不好的老人,谁不是希望寸步不离才好?可落实到合同里,“分房睡”这个条款,实际上降低了对保姆夜间看护的强度要求。签合同时的一个选择,直接影响了事后的责任认定。 这件事也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当下很多家庭养老的无奈。子女忙事业,不得不借助市场服务,可怎么把家人的安全托付出去,怎么用一纸合同把这种托付写清楚、写周全,太难了。签得宽松了,怕出事;签得严苛了,可能又找不到人愿意干。这个案子里,雇主当初同意了“分房睡”的条款,也许是出于对老人隐私的尊重,也许是没有意识到潜在的风险,但这个决定的法律后果,在事故发生后变得清晰而沉重。 说到底,法院判的是法律上的责任,它依据的是合同条款和证据链。但这件事留给人的思考,远超出了官司本身。它关乎信任,关乎托付,更关乎我们在权衡老人隐私、保姆权益与绝对安全时,做出的那个常常两难的选择。 如果换作是你,在签那份合同时,是会坚持要求保姆同屋陪护,哪怕这可能更难找人或费用更高?还是能接受“分房睡”的条款,相信意外只是小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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