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之后,通过试管手段出生的婴儿,是否享有跟其他孩子一样的权利呢?江苏的这起案例给了我们最好的答案! 江苏淮安的男子陈某,因公不幸去世。当时他跟妻子正准备做胚胎移植手术,而手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没丈夫签字手术被医院拒绝。女子郭某将医院起诉,最终才得以让手术继续,并成功生下一个儿子。可孩子出生后又面临新问题。她为儿子申请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时,被社保中心以孩子不属于相关规定中‘遗腹子’”,没有法律依据为由给拒绝。后来郭某起诉了社保中心,最终法院支持了她的主张,要求社保中心支付孩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直到18岁。 后来这起案件被列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之一。之所以会被列入十大案件之一,就是因为这起案件开创了一个先河,体现了新时代下的法治精神。现在有不少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实现当爸妈的梦。而试管手段的出现,则是刚好实现了他们的梦。可问题是谁也不知道意外,哪一天会到来。之前就有女子在亡夫去世后,她想要用之前储存在医院的胚胎生二胎,结果却被医院给拒绝,她无奈只能走诉讼的途径。 而这起案件,跟江苏的这起案件,又是何其相似啊!事实上你不支持一个单身的人,通过试管手段要孩子,这个咱是可以理解的。可对于这类丈夫去世后,女子想要实现亡夫的遗志,医院是没理由拒绝的。而这起案件的结果,不仅明确了类似情况下,是可以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的,而且也明确了辅助生殖技术下子女的平等保障权利,并且还体现了司法对生命尊严、家庭伦理和弱势群体的温情守护,给以后类似的情况提供了判决依据。 法律存在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冷冰冰的条文,来规范大众的行为,让社会秩序良好地运行,还是为了让弱势的人,得到有效的照顾。而这不仅是法律进步的意义,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