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91岁老太太将900多万元积蓄全交给了儿子保管,谁知儿子和儿媳竟偷偷

雷雷说趣 2026-02-08 23:55:10

广东深圳,一91岁老太太将900多万元积蓄全交给了儿子保管,谁知儿子和儿媳竟偷偷把钱还了房贷,其余部分作为日常花销。后儿媳在去世前立下遗嘱,要把300万元存款和房子一半的份额给姐姐。老太太怒斥儿子不孝,然后将儿子和已故儿媳的姐姐告上法院,称这是借款。但儿媳的姐姐却坚持认为这是赠与。法院会怎么判?(来源:长江云新闻) 据悉,吕老太太在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后来随着年龄上涨,行动逐渐不便,便决定将房子卖了,换成了现金,再加上多年的存款,一共整理出了900多万元,打算一起交给儿子吕某保管。 由于金额过大,吕老太太只能分多次转账。好在银行没有问这问那,转账手续办得十分顺利。 从2018年开始到2021年,吕老太太陆续将900多万元存款全都转给了吕某。 吕某和妻子乔某是在2007年登记结婚的,但婚后因为身体原因,一直没有生育孩子。 乔某得知900多万元到账后,便提出用这些钱把房贷一次性还清,其他的用于日常生活。 吕某觉得可行,于是在没有通知吕老太太的情况下,直接把钱给花了一部分。 2022年7月份,乔某因病突然离世,可谁知她在离世前竟然立了一份遗嘱,将名下房产的50%份额以及300多万元的存款都留给姐姐乔某某,剩余的财产则由吕某继承。 吕某没想到乔某会立这样的遗嘱,气得将挪用900万元存款的事告诉了母亲。 吕老太太气得指责了儿子犯了迷糊,随后在2024年的时候,她去咨询了专业人士,然后将吕某和乔某某一并告上法院,认为这900多万元是借款,要求吕某和乔某某返还900多万元的本金。 万万没想到,乔某某不同意退钱,她坚持认为吕老太太把900多万元转给吕某,就是母亲对子女的无偿赠与行为。既然赠与了,且吕某也接受了,那怎么分配使用都是吕某和乔某说了算。 乔某某还表示,自己妹妹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自己有权继承这笔财产。 但吕老太太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吕老太太从未作出过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这900万是吕老太太的养老费,如果认定为赠与,那老人晚年生活将毫无保障。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此外,成立借贷合同,还需要双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 简单点说,就是得有证据证明吕老太太这900万元是明确表示借给儿子吕某的。 可吕老太太虽然主张这900万元是借款,但法院并未看到她所提交的证据,所以这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其次,乔某某主张吕老太太将900多万元转给吕某,是对吕某与乔某的赠与。 这里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虽然乔某某是这么主张的,但她也没有证据证明这900多万元是赠与款,吕某亦未承认,而乔某已经死亡,无法求证。 法院认为,赠与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凭亲属关系,就默认是赠与。 更何况,这900多万元是吕老太太的毕生积蓄,如果全都赠与吕某,将会使得吕老太太的生活出现困难,这并不符合常理,所以法院未认同乔某某主张的赠与行为。 那这900多万元该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由于吕老太太年龄比较大了,且存在行动不便的情况,所以她将900多万元转给吕某,其本意应当是交由吕某保管,由吕某负担吕老太太的日后生活开支,这种情况也符合一定的生活常识。 因此,法院认定了这900多万元,是吕老太太委托儿子吕某的保管的,双方之间应当是保管合同关系。 现在吕某擅自将这900多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房贷以及与乔某的日常生活开销,该行为就侵犯了吕老太太的合法财产权。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吕老太太有权要求吕某和一起花钱的乔某还钱,这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既然乔某已经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房产的50%的份额,以及300万元存款赠与姐姐乔某某,而且乔某某也表示了接受,那这个债务同样由乔某某继承。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终,法院判决吕某应当全额偿还900万元,而乔某某在继承的房产份额以及存款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吕某和乔某某要一起偿还这900万元,但乔某某只需要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吕某承担。 最后,有人认为,老太太给儿子900多万元,又没说清楚是用来干嘛的,这儿子和儿媳能不有想法嘛,这不能怪两小辈。 但也有人认为,既然没说那就别动,要动也要征得老太太允许,都这么大的人了连这点道理都不懂吗?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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