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湖北鄂州,66岁老太在村里的池塘洗拖把时,不幸落入水中溺亡。岂料,其家属事后竟将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赔57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来源:极目新闻、华容区法院) 66岁的李老太是村里的老住户,自打她嫁到村子里来,几十年间,家附近的那口池塘就像“老邻居”一样,伴随着她的日常,平日里洗衣、洗杂物,大多会来这池边。 2024年7月的一天,李老太像往常一样拎着拖把去池塘清洗,可谁也没料到,意外却发生了。 李老太因不注意,脚下一滑,竟不慎落入水中。 等村民发现后合力救起,紧急送医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留住她的生命。 事后,李老太的家属认为,村委会对这起意外难辞其咎,于是他们将村委会诉至当地法院索赔57万余元元。 李老太的家属认为: 村委会是池塘的管理者,之前曾对池塘进行过深挖改造,这一操作明明增加了池塘安全风险,却没做好安全保障。 如果当时村委会有足够的防护,李老太落水后或许能及时获救,不至于酿成悲剧,所以村委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索赔,村委会却有不同说法: 村委会一方表示,对池塘清淤、深挖是正常的管理工作,并不违法,而且这和李老太溺亡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村里这样的池塘本就多是开放或半开放的,受条件限制,也为了方便村民们的灌溉和生活,根本没法完全消除所有安全隐患。 对此,有网友表示,李老太家属这完全是无理取闹,李老太因她自身的原因掉进池塘没了,要找村委会要钱。那么,可不可以理解有人落到长江了,也要赔;掉大海里了,更要赔呢? 诚然,李老太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虽然不能感同身受,但可以理解。 然而他们就此将过错责怪到村委会身上,也难免牵强。 那么,这件事交给法律评判又是怎样的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村委会作为池塘所有及管理方,在责任范围内对来往村民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本案的具体来看,涉事池塘系历史形成,一直被村民用于日常生活。 为了安全,在周围三侧设有一定高度的水泥围墙,仅留一面作为村民日常生活所用。 平日里,不会出现特殊的危险。 而且,对池塘清淤、深挖亦是正常管理维护的需要,存在公益性,没有不当之处。 可以说,村委会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反观李老太,她长期在该村生活,且经常在涉事池塘取水。 对池塘周边的环境理应有清晰的认知。即便存在危险,她作为一名成年人,也应当能够预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规避。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李老太失足落水溺亡,该结果的发生应归咎其本人,村委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院方综合全案也是驳回了李老太家属的全部诉求。 李老太家属不服又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意:图片仅供示意)
太奇葩了!湖北鄂州,66岁老太在村里的池塘洗拖把时,不幸落入水中溺亡。岂料,其家
沛山评生
2025-09-24 14: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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