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脑子,应该是被门框挤了!安徽合肥,一男子前后一个月时间,豪掷90万巨款买彩票,结果一次也没有中奖。男子大怒,将彩票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要求店家、彩票管理中心,返还90万元,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何某简直气炸了肺,自己想挣个快钱,就想到了买彩票一夜暴富。 和他做梦都没想到,90万元花出去了,一张都没有中奖,这是什么概念? 张某经营着一家彩票店,何某是个老牌彩民。 平时何某常来这家店买彩票,一来二往就和老板混熟了。 后来他不想再跑腿了,就和老板互加了微信。 他通过微信,把想买的彩票号码和类型发给张某,张某就在自己店里把票打出来,拍照传回给他看。 何某某就把钱,直接微信转账到张某的银行卡上。 一来二去,这种不见面的买彩方式就成了习惯。 何某开始只是几十、几百地买,但后来金额越来越大。 张某提醒过他,但何某很犟,他认为,买的越多中奖率越高。 因何某买的数额很大,张某几次通过微信,把大额购彩风险告知书,和大额度预约通知单的二维码发给他。 那告知书上写明,理性投注,量力而行。 何某某每次都扫了码,也填了单子,但并没停手,反而手笔越来越大。 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他前前后后转给张某的钱,加起来有90元。 90万元,换来一堆数字各异的彩票照片,存在手机里。 开奖的结果,让何某某暴跳如雷,又沮丧绝望。 他那90万元,像扔进水里,连个响泡都没打。 巨大的失落,和随之而来的不甘心,很快转化成了愤怒。 他琢磨着,这事不能这么算了,这笔钱都可以买一套楼房了,不能就这么打了水漂,得有人负责! 于是他把张某、以及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一起告上法庭。 可是,他出钱买彩票,老板收钱后出票发送给他,各个环节做的滴水不漏。 想告,也得有个合适的理由,不然根本就不成立。 何某考虑后,他提出的理由挺有意思。 他认为,张某作为体彩中心的代销员,经常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引导式宣传、销售、收款、开奖,这么就是违法。 他就是看了朋友圈,张某的开奖宣传,才动心的。 所以,他和张某之间的购买彩票合同,应该无效。 对方应该把他的90万元购彩款,连同利息,全部还给他。 在他的逻辑里,这90万成了他的损失,而这损失是由于对方的“违法”销售造成的。 法庭上,双方举证质证,把那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风险告知书的填写记录,都摆上了台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体彩中心之间,是代销关系。 张某是个体经营者,他从体彩中心获得授权,在他的实体店铺里销售彩票。 他们签的合同白纸黑字写着,代销者要自己处理和彩民之间的纠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体彩中心,对张某进行了必要的培训,该尽的管理责任算是尽到了。 所以,何某想把体彩中心拉进来一起赔钱,依据不足。 其次,何某指控张某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发中奖的彩票单号,是“引导”和“诱导”。 法院认为,张某展示其他彩民中奖的事实,这只是一种信息传播。 看到这些信息的人,会不会去买、买多少,这取决于个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 它并不必然导致看见的人就去大额投注。 何某拿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他每一次掏出大笔钱买彩票之前,张某对他个人进行了什么特别的、带有怂恿性质的引导。 换句话说,发中奖喜讯,是行业常见现象,但这和何某自己做出的购买决策,没任何关联。 何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该明白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道理。 买彩票,是一种机会、游戏,中奖是偶然的,不中奖才是常态。 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能保证你购买就一定中奖。 这个常识,他应当是知晓的。 更重要的是,在他大额投注的过程中,张某并非没有作为。 那些风险告知书、预约通知单,一次次发给他,让他扫码确认,这就是在履行提醒义务。 张某甚至在微信里,口头劝过他理性购买。 是何某某自己置之不理,选择继续投入巨资。 那么,在开奖结果不如意之后,怎么能把自己自愿承担的商业风险,单方面定义为损失,并要求别人来赔偿呢? 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何某是通过微信发送,投注指令并支付钱款。 张某是在其获得授权的实体销售点内,使用正规的彩票销售终端机出票。 并将收到的购彩款,如实缴入了体彩中心的官方账户。 这个过程,是何某远程委托张某代为操作实体店内的彩票机。 它和那种纯粹依靠互联网平台接单、资金划转的网络销售彩票是两码事。 目前禁止的是未经批准的,互联网彩票销售。 因此,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是有效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事曝光后,评论区里炸了锅:有这90万干点啥不行?何某的脑袋是被门框挤了? 咱就凭他这智商,这90万他是怎么得来? 还有人说,如果中了一等奖,你还说无效,不去领奖吗?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