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女子独自一人去泸沽湖旅游,入住某酒店的第3天凌晨,该酒店前台男员工,拿

韩胤案件 2025-12-12 23:02:42

云南丽江,女子独自一人去泸沽湖旅游,入住某酒店的第3天凌晨,该酒店前台男员工,拿总卡私自刷开女子房门,趁女子醉酒状态时,对其实施了猥 亵,女子报警,男子被警方带走。事发后,酒店和景区都未及时对此事做出处理,女子怒将此事发到网上,引发网友热议。万万没想到,酒店先是称:员工行为,和酒店无关,之后,酒店的行为,更是让女游客愤愤不平。 12月3日,一女游客到泸沽湖旅游胜地去游玩,期间入住了景区的某度假酒店。 4日下午女子和朋友一块喝酒,其中有一男子是入住酒店的男员工。 女子因喝醉了酒,回酒店房间时,由酒店的那名男员工,和另一人把她扶进了房间。 5日凌晨,男员工使用酒店的总卡,偷偷刷开女游客的房门,趁女子醉酒后沉睡时,对她实施了猥 亵。 当时女子因喝多了酒,不是特别清醒,但知道发生了什么,能马上做出反应。 女子清醒后,立马报警,警方将那名酒店男员工带走调查。 事发后,女子本以为该酒店应该给自己一个交代。 而酒店却未做出任何处理,而是认为,此事件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酒店、老板一概不知情。 她也始终没等到景区或者酒店的一句真诚道歉。 女游客为此愤愤不平,自己花钱入住酒店,酒店应对顾客的生命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酒店在发生此事后,未作出任何救助措施,而是一直推脱责任。 她气不过,就在网上发帖,曝光此事,提醒游客对该酒店避坑。 可想而知,帖子很快被网友关注,并持续发酵。 多名游客针对酒店留言攻击,在酒店评论区留评难听的话,有的甚至打电话对酒店辱骂。 酒店认为,酒店方给每个员工配有总卡,因为有时需要帮没带房卡的客人开房门,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 但酒店对员工有规定,不允许擅自进入客人房间。 女子发贴只说了结果,没说过程,部分内容与事实有出入。 酒店称:该女游客是和那名男员工认识的,他们曾在一起喝酒,当晚是男员工将女子扶进房间的。 出事后,该员工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酒店也曾给女游客发过信息,但女游客都没有回复。 而在女游客看来,客人在酒店发生被员工伤害的事,而酒店方并未积极处理,只在微信中留言致歉。 不仅对该酒店管理上的的漏洞不重视、不整改,更是对入住客人的不尊重。 据女游客称,酒店反而还倒打一耙,向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警方报警,称帖子影响了酒店的正常经营。 而实际,酒店在事发后仍正常营业。 女子为此向景区和平台投诉,要求对酒店检查管理,而平台只回复称会持续关注。 因为后续事件持续发酵,反应强烈,景区才联系女游客,称已对酒店进行相关核查。 而酒店也在相关的APP暂时下架。 12月12日,该酒店管理方的态度,也终于有了变化。 酒店方称,酒店已暂时停业整顿,配合警方调查取证,警方已取走床单、监控等证据。 同时候,酒店方也承认了自己有部分责任。 如果受害女游客需要酒店的配合或帮助,都可以提出来,如果需要赔偿,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目前女游客称,自事发后自己精神状态一直不好,不敢一个人出门,有时会害怕见人。 而酒店方,始终没有正式联系过自己协商关于赔偿的事。 而且,酒店还存在非法获取客人个人信息的问题。 景区这时也赶紧回应称,已从规范员工职业操守方面,责令酒店采取整改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对入住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给前台员工配备总卡,且未有效监管总卡使用,导致员工能随意进入客人房间。 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女游客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先由侵权员工赔偿,不足部分由酒店赔偿。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手段,如醉酒、昏睡。 无论被害人是否明确反抗,只要行为未获同意即构成违法。 酒店男员工,趁女游客醉酒无法反抗时,使用总卡私自进入房间实施猥亵; 女游客虽因醉酒意识模糊,但明确表示“知道发生了什么”,说明其未主动同意。 男员工已被刑拘,并以涉嫌强 奸罪立案,若证据确凿,可能面临有期徒刑。 即使未发生关系,男员工的行为也构成强制猥 亵罪。 若女游客发帖内容属实,且无侮辱性言论,属于正常维权,不构成侵权。 女游客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酒店和孩员工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目前,因此事涉及刑案,公安机关已介入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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