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拿水果刀捅了丈夫几刀致其重伤。警方认为女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对其进行刑事强制措施,并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处理,但检察院调查时发现,女子的行为另有隐情。(来源:时速新闻) 据检察院的调查,魏女士在2007年和2017年曾多次被丈夫李某殴打致住院治疗,该行为明显属于家暴行为。 2025年3月份,魏女士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了争吵,这次吵得比较凶,双方把家里的瓶瓶罐罐一顿打砸。 次日,二人再次爆发争吵,李某一怒之下将魏女士的头推撞向床头柜,随后欺身而上压在魏女士身上,然后掐住了魏女士的脖子,导致其呼吸困难。 魏女士拼命挣扎,她感觉到自己快要窒息了,情急之下拿起床头柜上的一把水果刀,对着李某的胸腹部就是一阵胡乱捅刺。 李某被刺伤后放掉了魏女士,而魏女士则趁机报了警,指控李某要杀人。 警方到达现场后将李某送医治疗,虽然李某被抢救了下来,但他受到了不轻的伤,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警方认为,李某家暴魏女士固然不对,但魏女士将李某捅刺成重伤也过了,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界限,于是认定魏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魏女士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那她至少面临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 后警方对该案向检察院提请批捕魏女士,但检察院作出了不同认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魏女士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魏女士曾多次遭到李某的家暴,且事发当时李某因愤怒掐住了魏女士的脖子。该行为严重的话会导致魏女士窒息死亡。 在这生与死之间,魏女士为了活命而迫不得已持水果刀捅刺了李某,而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魏女士是因为要伤害李某,故意提前把水果刀放在了床头。 因此,魏女士不具备故意伤害李某的主观故意,她对李某造成了重伤,是基于自保的行为。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院认为,魏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最终,检察院认定魏女士的行为并未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故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在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也撤案了。 最后,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公安机关也要深入学习下,不要动不动就往犯罪上扯,要综合考虑案情的起因和过程,以及受害者当时的处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