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购买了1.8亿元的月月赢系列理财产品,谁知到期后无法兑现。之

雷雷说趣 2026-02-02 17:54:25

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购买了1.8亿元的月月赢系列理财产品,谁知到期后无法兑现。之后公证处查账发现账户只剩44万余元,于是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先刑后民原则,拒绝审理此案。银行则辩称这都是员工个人行为,而且操作过程均未经过银行柜台办理。可当公证处打算找涉事两名员工时,发现其中一名员工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另1人已经离职。(来源:济南日报,爱济南) 据悉,2013年12月份,某公证处在涉事银行开设了一个对公账户,然后在3年内,从其他银行账户分16次向涉事银行转移资金,共计3.6亿元。 当时涉事银行安排了客户经理李某对接公证处的存款业务,李某需要每季度亲自将账单交给公证处审核。 在2018年6月29日,公证处以账户上的1.8亿元存款与涉事银行签订投资理财协议,购买银行的月月赢系列理财产品,并由业务负责人罗某签字盖章。 可是在理财产品到期后,公证处始终未接到银行的兑现通知,于是介入调查后。结果发现早在2014年1月份开始,账户上的存款就被未经授权划转了,一直持续到2017年9月份,账户资金只剩44万元。 公证处立即报警求助,警方调查发现,罗某和李某是本案的嫌疑人,二人提交的存款利息回单等均系伪造,就连银行印章也是伪造的,而公证处的公章和法人章都是真实有效的。 不仅如此,调查还发现罗某多次将公证处的存款转移至9家关联企业,以及罗某和他的母亲的名下。 可万万没想到,这罗某精神失常并失踪了,而李某早已经离职。 既然如此,公证处就将涉事银行告上法院,认为银行存在监管不力的行为,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但银行却提出抗辩,称这都是个人犯罪行为,与银行无关。而且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应当先处理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案件。 对于银行的抗辩理由,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 无奈之下,公证处只能申请再审,而再审法院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质性的审理,且明确了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的原则来规避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采用的一种方法。 但实际上,先刑后民原则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 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对先刑后民作出规范解释。 因此,先刑后民原则可以适用,但不能滥用,否则会导致一些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想象的损害。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也就是说,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承担监管不力的赔偿责任时,法院应当对案件进一步调查,民事部分是否要基于罗某和李某的罪名。 在类似的一些案件中,银行职员私吞客户存款,一般会构成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 如果认定的是诈骗罪,那银行其实也是受害者,所以一般不用承担责任。 但如果是职务侵占罪,那就是银行监管不力导致,银行是必须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一般不会承担主要责任。 毕竟按照《刑法》的规定,罗某和李某一旦被定罪,他们是要赔偿公证处的损失的。 虽然再审裁定支持了公证处的申请,并且指定了法院重新处理,但并不是说此案的民事部分就一定能和刑事部分同步进行,后续也有可能会被中止审理,并且转为先处理刑事案件。 最后,银行的员工侵吞客户资金,这其实也说明了银行存在监管不力,给予个别员工的权限太大。因此,建议银行设立多道审核模式以及定期回查模式,以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 同时银行对于这类案件,应当积极回应并积极处理,而不是采取甩锅模式,这岂不是寒了储户们的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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