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老人骑电动车接孙子放学回家,路上,和一骑车男子撞一起,男子受伤后,反手

福康说案例 2026-01-31 12:54:54

河南新野,老人骑电动车接孙子放学回家,路上,和一骑车男子撞一起,男子受伤后,反手把老人儿子、儿媳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理由是老人帮儿子儿媳分担家务,属于义务帮工。儿子儿媳反对,法院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张某退休后,平日里帮儿子带娃,他最疼爱的就是自己的小孙子。每天接送小孙子放学,成了他生活中最快乐的事。 看着小孙子蹦蹦跳跳地走出校门,扑进自己怀里,张某觉得一天的疲惫都烟消云散了。 2025年5月的一天,张某像往常一样,骑着两轮电动车早早地来到学校门口,等着小孙子放学。 小孙子一出来,就兴奋地拉着张某的手,叽叽喳喳地说着学校里的趣事。张某笑着,把小孙子抱上车,小孙子坐在后座,紧紧搂着爷爷的腰,祖孙俩的笑声在风中飘散。 然而,在路上,意外猝不及防的发生了。 当他们行驶到一个路口时,王某骑着另一辆两轮电动车突然冲了出来。只听“砰”的一声,两辆车狠狠地撞在了一起。 撞车冲击力让张某和小孙子都摔倒在地,而王某也受了伤,痛苦地倒在地上呻吟。 周围的人很快围了过来,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有人报了警…… 经鉴定,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王某被送往了医院,经过一番治疗,虽然伤势并无大碍,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也不少。 王某心里越想越气,他觉得张某接小孙子放学,是在为儿子儿媳分担家庭事务,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帮工。 既然张某是在帮儿子儿媳做事时出了事,那儿子儿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王某出院后,便找到了张某的儿子儿媳,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张某的儿子儿媳觉得十分委屈,他们认为奶奶接孙子放学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是出于亲情和关爱,怎么能算义务帮工呢?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王某一气之下,将张某及其儿子儿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说句实在话,这事儿搁谁身上都觉得心里堵得慌。从情理上讲,奶奶接孙子,那都是对孙子的满满的爱,是咱们中国人骨子里那种“隔辈亲”的最纯粹表达。 张某退休了不图清闲,顶着太阳、冒着风雨去接孩子,图的是啥?不就是想帮衬孩子一把,让儿子儿媳能安心上班,自己也能享受下天伦之乐吗? 这种亲情之间的搭把手,要是全给贴上“义务帮工”的标签,把亲人变成雇员,那这味儿可就真变了。 如果按照王某的逻辑,往后爷爷奶奶给小辈做顿饭、洗个衣服,是不是都得先签个合同、定个责?那家里还是家吗? 王某受了伤、损了钱,心里有火能理解,但他把这火撒在人家儿子儿媳身上,确实有点“病急乱投医”了。 他可能怕老人没能力赔偿,一时钻了牛角尖,其实是想找个更厚的“钱包”来赔钱,但这做法可以理解。 不过,法院认为如果将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互相帮助都认定为义务帮工,那一家人互相互助都会小心翼翼,这会让亲情变得冷漠,增加家庭内部的交往成本。 法律不是阻碍亲情表达的枷锁,而是保障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石。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接送孙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说明张某存在过错,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祖辈接送孙辈不属于法律意义的劳务关系,仅为家庭亲情互助,不构成义务帮工,故应由实际侵权人自行担责。 但王某主张张某儿子儿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因亲情接送不构成义务帮工,故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赔偿王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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