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子在银行存了75万,没想到柜员将这笔钱钱私下转走了,女子发现时,柜员已经将钱挥霍一空,且锒铛入狱,根本无力偿还。同时,女子得知被骗的还有其他11个储户,共计220万。女子认为,柜员是银行的职员,银行有监管责任,应为此承担责任,于是,向银行讨要说法。可银行认为这是柜员的个人行为,和银行无关!女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让女子痛哭流涕。 朱女士省吃俭用攒下了75万元钱,有了这笔钱,朱女士走路都带风,心里有了底气,后半辈子养老,看病都有了指望。 这笔钱可是她的命根子啊!放在家里的时候,自然不安心,还是银行安全又可靠。 于是,她选择了一家信得过的银行,准备将这笔钱存进去。 当日接待她的银行柜员是孟某,朱女士没多想,就把钱递过去,身份证、银行卡也一并交上,孟某怎么说,她就怎么签字、按手印,全程都照着工作人员的指引来。 办完事拿着回执单,朱女士还特意看了一眼,确认单子上写着存款,才放心地回了家。 可谁能料到,这安心日子没过多久,朱女士想去取点钱贴补家用,一查余额,当场就懵了—。 账户里干干净净,那75万压根没影了! 她腿都软了,跌跌撞撞跑到银行质问,这才知道,她的钱被当时办理业务的孟某偷偷转走了! 朱女士急得直哭,赶紧找孟某要说法,结果得知的消息让她如遭雷击:孟某不光转了她的钱,还转了另外11个储户的钱,加起来有220多万,全被她挥霍一空了! 现在孟某已经因为诈骗被判了刑,关进牢里了,别说75万,她连一分钱都拿不出来赔偿。 看着空荡荡的账户,朱女士心疼得直掉眼泪,但她心里还有个念想: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啊! 自己把钱存到银行的,孟某是银行的员工,在工作岗位上把我的钱转走了,银行肯定得负连带责任。 这75万就该银行赔给我,至于银行之后要不要找孟某追责,那是他们的事,跟我没关系。 可当她找到银行讨说法时,却被泼了一盆冷水。 银行的人把她拒之门外,冷冰冰地说孟某已经离职了,她的损失跟银行没关系,银行不负责。 朱女士彻底崩溃了,坐在银行门口哭了半天。孟某已经蹲大牢了,没钱还;银行又撒手不管,难道这75万的损失就得让她这个普通老百姓自己扛? 她不服气,明明是信任银行才去存钱,现在钱没了,哪儿有说理的地方? 一怒之下,朱女士找了律师,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她的75万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她满心以为,自己占着理,官司肯定能赢,毕竟钱是在银行被员工转走的,银行怎么也脱不了干系。 可做梦也没想到,法院一审判决下来,她竟然败诉了!这个结果让朱女士一下子懵了,半天没缓过神来。 75万啊,那是她半辈子的血汗,是她后半辈子的依靠,就这么没了? 她咽不下这口气!明明是去银行存钱,钱被人转走是银行监管不到位,凭啥让她承担损失? 朱女士咬着牙,心里只有一个念头:不能就这么算了!她决定继续上诉,哪怕耗上再多时间和精力,也要把自己的血汗钱追回来。这理,总得有人给她评!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朱女士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不仅有义务保管好储户的存款,更有责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防范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储户权益。 孟某作为银行柜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为朱女士办理“存款”业务,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孟某的违规操作,存在监管疏漏,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朱女士败诉,可能涉及证据认定、责任划分等具体法律细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朱女士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相信在上诉过程中,法院会更全面地审查银行的监管责任、储蓄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关键问题,给朱女士一个公正的判决。 毕竟,普通老百姓把一辈子的血汗钱存进银行,图的就是一个安全放心,银行不能因为员工离职就推卸责任,更不能让储户为银行的监管失职买单。 希望二审能还朱女士一个公道,也希望银行能以此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守护好储户的“钱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