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王某民卖400克金条得18万,借给朋友王某14万。金价上涨后,王某民要

芹姐说法 2026-01-28 14:55:01

辽宁锦州,王某民卖400克金条得18万,借给朋友王某14万。金价上涨后,王某民要求王某按当下金价还30万,王某不干,双方闹上了法庭。这14万到底是金条实物还是现金借款成焦点,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纵览新闻讯报道了这则新闻。 王某民和王某本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平时也有过多笔账目往来。 可谁能想到,一笔看似普通的借款,却让两人最终闹上了法庭,友情也变得岌岌可危。 2024年12月22日,王某民和王某坐在一起,签订了一份借据。 借据上白纸黑字写着,王某确认借了王某民37.4万元,并且承诺在2025年1月21日前还清。 原本以为这就是一次普通的借款确认,可没想到,其中有一笔14万元的借款却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王某民坚称,这14万元并非现金借款,而是自己卖掉的400克金条实物。 王某民说,当时自己把金条借给了王某,只是为了方便,就一起把金条卖了,得到18万元,然后借给王某14万,本质上这借的就是金条。 按照他的说法,后来金价上涨了,王某就应该按照当下的金价还他30万。 王某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他指出,这14万元就是现金借款。是王某民卖掉金条之后,分3笔把钱转给他的,根本不是什么金条实物。 最终,为了这事,只能对簿公堂。 审理时,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王某民称,自己和王某关系好,当时没想着写借条,但有聊天记录能证明这14万是金条借款。 可王某却反驳说,那些聊天记录根本不能说明问题,只是日常的闲聊。 王某则表示,自己已经陆续还了31.9万现金给王某民。而且,他还用了王某民的信用卡等进行支取,金额总共是66670元。 王某民承认收到了31.9万现金,但对于信用卡支取的钱,他觉得和这14万借款没关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这14万元是现金借款。 法院认为,王某民虽然主张是金条实物借款,但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而王某所说的现金借款,有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更符合常理。 所以,法院判决王某需要偿还王某民剩余的5.5万元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还要返还信用卡等借款66670元。 王某民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他觉得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自己的证据,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王某民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实无法明确证明这14万元是金条实物借款。而王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这14万元是现金借款。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民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这14万元是现金借款,王某需按照一审判决偿还剩余借款、利息以及返还信用卡借款。 王某在听到二审判决后,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会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在这类借款纠纷中,如果双方都没有书面借条,仅靠聊天记录等证据,怎么才能更好地证明借款的性质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借款纠纷中,出借人需要证明借款合同的存在以及借款的交付情况。如果双方没有书面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就变得尤为重要。 要证明借款性质,聊天记录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只是含糊其辞地说借钱,而应该清楚地说明借款的金额、方式(是现金还是实物)、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 就像在这个案件中,王某民提供的聊天记录没有明确说明是金条实物借款,所以法院没有采纳。 如果有转账记录,能证明钱是从出借人账户转到借款人账户,这就能很好地证明现金借款的交付情况。 如果有证人看到出借人将实物借给借款人,证人证言也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 本案释法:在借款纠纷中,明确借款性质是关键。出借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尽量签订书面借条,避免口头约定。 如果只能依靠聊天记录等证据,一定要确保内容明确、具体,并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家对这类借款纠纷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0 阅读:39

猜你喜欢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