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加入新加坡国籍后,并未主动注销我国国籍,此后,男子多次持新加坡护照入境,甚至还在国内长期生活、工作。最终,男子的行为还是被发现,最终被处以了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同时也被注销了我国国籍,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给自己重新恢复我国国籍。 很多人疑惑,只是没注销国内国籍,为何会受到如此处罚?又为何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男子恢复国籍的诉求?其实答案都藏在我国的国籍管理法律规定里。 这名男子的情况并非个例,从警方调查的结果来看,他在加入新加坡国籍时,已经向相关机构提交了丧失中国国籍的证明,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他的中国国籍已经自动丧失。 而新加坡同样不承认双重国籍,这就决定了他从入籍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是新加坡公民,不再具备中国公民的身份。 可他却心存侥幸,没有到国内相关部门办理户籍注销手续,还拿着新加坡护照申请中国签证,十余年间出入境多达上百次。 一边以外国人的身份入境,一边又靠着未注销的户籍享受国内公民的相关便利,甚至在没有取得任何在华工作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在深圳的公司任职领薪,这一系列行为,早已触碰了法律红线。 可能有人会觉得,只是没注销户籍而已,算不上什么大事,可在我国的国籍管理体系中,国籍是户籍的前提,没有中国国籍,自然就没有保留国内户籍的资格。 这名男子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了信息衔接的时间差,规避了出入境和就业的管理规定。 要知道,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入境需要办理对应签证,停留期满需要及时延期,工作则必须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也是为了保障国内的就业市场公平。 而这名男子在签证到期后未及时离境,属于非法居留,无许可工作则属于非法就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完全是依法办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毫无问题。 面对处罚,男子始终认为自己长期在深圳生活,还以中国籍身份办理过驾驶证、港澳通行证等证件,就应该依然拥有中国国籍,这也是他不服处罚并起诉警方的核心理由。 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采纳他的主张,原因其实很简单,这些以中国籍身份办理的证件,都是他在隐瞒外籍身份的情况下取得的,属于违规办理,不能作为证明其仍具有中国国籍的依据。 而他长期持新加坡护照申请签证、出入境的行为,本身就是对自己外籍身份的认可,法律不会因为个人的 “侥幸操作”,就改变国籍丧失的法定事实。 我国《国籍法》第三条和第九条早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里的关键在于,国籍的丧失是 “自动” 的,不以是否注销户籍为前提,也就是说,哪怕你没有主动去办注销手续,只要取得了外国国籍,中国国籍就已经不复存在。 这一点是很多人容易误解的地方,总觉得不注销户籍,国籍就还在,可法律的判定标准从不是户籍是否注销,而是是否取得了他国国籍。 法院最终驳回了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不仅是对这起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是对我国国籍法的再次明确。 这起深圳的案例,值得所有人深思,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人会选择走出国门,甚至取得外国国籍,这本是个人的选择,无可厚非,但选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