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一男子通过网络认识一个19岁女孩,当天线下奔现后,两人发生了关 系。不料,男子将女孩非法拘禁在家中,在发现女孩悄悄用手机求救后,狠下毒手。随后,男子接着用女孩的手机,冒充她的身份联系女孩19岁的闺蜜,以“帮忙取东西给报酬”为由,将这位闺蜜骗出,在发生关 系后,开车将她带到荒无人烟的戈壁滩深处杀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的罪行终被发现,经法院审理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据悉,张某海出生于1990年5月,生活在一个小镇,在邻居和熟人眼中,其并无太多特殊之处。 然而,在虚拟网络的掩盖下,另一副面孔正在悄然活动。 2024年9月1日,张某海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年仅19岁的被害人李某某。 虚拟世界的交谈迅速拉近了线下的距离,就在相识的当天,张某海便将李某某约至其住处。 令人意外的是,两人在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发生了关 系。 初次见面之后,李某某并未立即离开。 9月17日,李某某提出了离开的要求,此刻,张某海狰狞的一面开始彻底暴露,他非但没有同意,反而采取了控制李某某手机等方式,非法限制了这位年轻女孩的人身自由。 被剥夺自由的三天,对李某某而言无疑是黑暗而绝望的,她曾想尽办法试图联系外界。 9月20日,李某某找到了使用手机向外求救的机会。 然而,这一行为被张某海发现,当即阻断了李某某的求救机会。 令人愤怒的是,张某海采取了更加极端的行为,将李某某杀害。 处理完现场后,张某海并没有惊慌逃离,反而将目光投向了李某某的手机。 张某海在手机中找到了李某某的好友另一位19岁女孩朱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张某海开始冒充李某某的身份,通过手机与毫不知情的朱某取得联系。 张某海以支付金钱为诱饵,精心编织着陷阱。 2024年10月7日,张某海成功地将朱某骗出。 10月8日,悲剧再次重演,朱某被约至张某海住处,并与张某海发生了关 系。 这之后,张某海驾车将朱某带离镇区,前往一处偏僻区域。 在那里,张某海再次举起了屠刀,朱某也未能幸免于难。 两条人命的离奇失踪,终究引起了警方的警觉。 警方介入后,通过技术侦查、社会关系排查等手段,最终将嫌疑人锁定为张某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海很快被逮捕归案。 很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及非法拘禁罪对张某海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指出,现有证据充分证实,在被害人李某某明确提出离开要求后,张某海采取控制其手机等方式,对李某某的身体自由进行持续性、强制性的非法剥夺,时间持续至多日。 该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张某海客观上实施了拘禁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其行为已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与此同时,张某海在非法拘禁李某某期间,因发现李某某使用手机向外求救,恐其罪行败露,遂产生杀人灭口之决意,并实施了非法剥夺李某某生命的行为。 该行为独立于之前的非法拘禁行为,具备独立的犯意,并导致李某某死亡,张某海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直接导致了李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某海在杀害李某某后,为掩盖罪行、消除隐患,主动利用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冒充李某某身份联系其好友朱某,其以支付金钱为诱饵,将朱某骗至住处,发生关 系后,又将朱某带至偏僻区域杀害,该行为独立构成另一项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张某海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及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此外,《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法院进一步指出,张某海连续剥夺两条无辜生命,并伴有非法拘禁,后果之严重无以复加。 而且,张某海的犯罪预谋性强,动机卑劣,为掩盖一罪不惜再犯一罪,毫无悔改可能,对特定社会群体安全感和网络社交信任基础造成严重冲击。 法院认为,张某海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已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 最终,一审法院对张某海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对其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海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法律效力。 202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张某海被执行死刑。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