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防护也不行!”山西太原,46岁男子明知自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多次与一男子进行性 交易,而且还2次组织对方与另一名男子在宾馆内共同发生关系,结果悲剧了,被控犯传播性病罪、聚众淫乱罪。男子表示认罪认罚,但是男子的辩护人认为,男子一直坚持治疗、服药,与人发生关系时,做好了防护措施,客观上不具有传播的可能,是对象不能犯,不构成传播性病罪等等,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据悉,46岁男子张某早在2019年便知道自身得了艾滋病。 虽然如此,2024年4月,其在一同性恋交友群中与男子张某乙结识后,还是2次与张某乙相约发生了关系并且事后每次都按照约定给了张某乙180元。 不仅如此,同年7月19日,张某联系张某乙与另一男子蔺某在一宾馆内共同发生了关系。 8月6日,再次联系张某乙与另一男子兰某在一宾馆内进行了“3人活动”。 结果随后不久案发。 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 淫、嫖 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 淫、嫖 娼,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第301条规定,3人以上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张某乙等人并未被感染,再加之,张某系“三人活动”的组织者,案发后,张某被控涉嫌传播性病罪、聚众淫乱罪。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张某选择认罪认罚。 不过,张某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医院的检测结果证据表明,2024年6月19日张某的HIV病毒检测结果是notdetected,检测不到,医院医生曾解释,意味着通过性传播的可能性接近于零,且张某一直坚持治疗和服药。 张某在两次行为中均扮演女性角色,为防止传播给他人,都会采取防护措施,事先会准备安全措施并佩戴给男性角色,从客观上传播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对象不能犯。 主观方面,张某认为自己在做规范治疗,病毒检测不出,基本不具有传染性,也明知采取合理正确的防护措施,会是安全的性行为,且张某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存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综上,张某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第二、而至于聚众淫乱,张某没有承担一般组织者的造意、教唆、指挥、传授、分工决定等角色功能,其不是典型的组织者,或者说不是唯一的组织者,和张某乙等人的参与程度相当。 张某主动向警方提供了销售RUSH的其他人情况及联系方式,有一定程度的立功行为。且有认罪认罚、坦白、社会危害性较低、前科及行政违法记录特定等量刑情节,且未在公共场所施行,皆为秘密实施,应当从宽处理。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张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嫖 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是否具有传播病毒可能性,是否在实施性行为过程中采取过安全措施,是否对象不能犯,并不属于本罪的阻断事由。 认为张某在聚众淫乱中起组织、纠集作用,系首要分子。张某在公安机关的如实供述系坦白,是否构成立功没有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最终判决张某犯传播性病罪,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犯聚众淫乱罪,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执行1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