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超300万当判死刑 彰显反腐决心》 腐败是侵蚀国家肌体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顽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当前,人民群众强烈呼吁对贪污受贿超300万元的行为判处死刑且不适用缓刑,这一诉求契合反腐现实需求,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更是维护人民利益、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从法理依据、司法实践、民意基础和反腐实效来看,此举措具有充分合理性与必要性。 从法律规定看,贪污受贿超300万元判处死刑有明确司法解释依据,并非脱离法律框架。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为3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将300万元划定为贪污受贿犯罪重要量刑节点,为死刑适用确立了数额基准。我国刑法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但这并非对腐败犯罪“宽宥”,而是要求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腐败分子依法适用死刑。赖小民受贿17.88亿元被判处死刑的判例,证明死刑条款在腐败犯罪领域从未休眠。将300万元作为死刑适用明确标准且不适用缓刑,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细化与落地,体现了法治反腐的刚性要求。 从司法实践看,当前贪污受贿量刑中缓刑适用过宽,削弱了反腐震慑力。近年来,司法审判注重保障犯罪分子合法权益,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部分案件中对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偏轻、缓刑适用过多,导致“罚不当罪”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的腐败分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未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远超一般刑事犯罪,贪污受贿300万元以上的行为,往往会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社会公平正义被破坏,甚至影响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此类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若适用缓刑,既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让腐败分子产生“贪多贪少差别不大”的侥幸心理,削弱反腐败斗争威慑效果。明确30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且不适用缓刑,能让司法审判量刑标准更清晰,避免自由裁量权不当适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从民意基础看,对贪污受贿重刑惩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反腐败斗争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人民网的民意调查显示,73.2%的受访者主张对贪污贿赂罪保留死刑,83.1%的受访者期待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严惩腐败分子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对贪污受贿超300万元判处死刑且不适用缓刑,正是顺应民意、尊重民愿的具体体现。腐败分子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党和政府公信力。在反腐工作中,既要保障犯罪分子合法权益,更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能因过度考量犯罪分子权益,而忽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尊重人民群众反腐诉求,依法加大对严重腐败犯罪惩治力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从反腐实效看,明确30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且不适用缓刑,是遏制腐败蔓延的关键手段。反腐败斗争的核心是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而“不敢腐”是首要前提,唯有让腐败分子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形成强力震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但仍有部分干部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根源之一便是腐败违法成本偏低,未能形成足够心理震慑。将300万元设为贪污受贿死刑红线且不适用缓刑,能让党员干部清晰划定权力边界,从根源上遏制贪腐欲望,更能向社会传递党和国家严惩腐败的坚定决心,彰显“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态度,凝聚全社会共同反腐的强大合力。唯有以重典治乱的决心惩治腐败,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与制度防线。 当然,此举并非单纯的“重刑主义”,而是法治框架内的精准惩治。司法适用中,仍需结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综合判断,重点惩治300万元以上、损害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顶风作案的腐败分子。同时要将重刑惩治与制度建设结合,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实现“严惩”与“预防”的有机统一。 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惩治腐败必须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对贪污受贿超300万元判处死刑且不适用缓刑,是顺应民意、契合法理、彰显实效的反腐举措,更是党和国家维护人民利益、巩固执政根基的必然选择。党和国家应顺应群众呼吁,细化贪污受贿量刑标准,明确300万元以上死刑适用的刚性要求,杜绝缓刑不当适用,让腐败分子付出应有代价。唯有如此,才能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筑牢纪律和法治保障。你支持贪污腐败超过300万元判死刑不许缓刑吗?请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