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老人卖红薯,不想收到了假币,他和女儿一起将对方控制起来交给民警,过程

芹姐说法 2026-01-18 23:54:09

江苏南京,一老人卖红薯,不想收到了假币,他和女儿一起将对方控制起来交给民警,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对方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老人和女儿给予赔偿。 这起案件将迎来怎样的判决呢? 滕大爷一家收入微薄,平时靠着和女儿一起卖红薯为生,2023年2月的某一天,75岁的滕大爷在农贸市场卖红薯的时候,收到了王某使用的假币,他正想追究,对方却一溜烟跑掉了。 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滕大爷一直都在生闷气,但生活还要继续,他只好自认倒霉,继续卖红薯。 没想到,几天之后,王某又来到滕大爷的摊位前,准备故伎重演,掏出假币想买滕大爷的红薯,滕大爷一眼就认出,这是之前骗她钱的那一位,与女儿交换了一个眼神,便将王某控制起来。 “你这没良心的,这次我看你还往哪里跑!”滕大爷的女儿配合父亲,一边联系民警,一边狠狠控制王某的身躯,这个过程中可能有点用力过猛,王某的面部被父女俩弄得受了伤,王某本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几天之后,正在休息的滕大爷父女二人,意外收到了王某的传票。 “爸,这是怎么回事啊?” “谁知道,我没去告她,她反过来告我,这人可真有意思!” 王某诉称,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滕大爷父女应该赔偿她十六万余元。 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求,理由是:当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一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时候,依照相关规定可以暂时将侵害人扣留下来,只需在后续过程中及时报告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本案中,如果滕大爷父女没有采取行动,王某很可能就此跑掉,后续他们维权会很困难。 因此,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都被驳回了。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王某的行为虽然还不涉及出售和运输,但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王某一直如此行事。等待她的早晚是铁窗生活。 对于滕大爷父女的行为,又该如何界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需具备五个条件,包括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手段与侵害程度相称;3. 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可实施无限防卫权;4. 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判决书,滕大爷父女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而非自我防卫,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自我防卫的对象,主要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中甚至包括杀人、抢劫等严重罪行,而“自助行为”的设定,相对应的是“民事主体”,范围也就小的多。 滕大爷已于2025年去世,而在此前的2024年12月31日,他收到了判决书,当天是他的生日,这是对他最好的礼物……。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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