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宁陵,王某和相恋九个月的前男友喝了顿酒,上厕所的时候,居然发现自己的好闺蜜坐

梅姐说法 2026-01-17 15:54:42

河南宁陵,王某和相恋九个月的前男友喝了顿酒,上厕所的时候,居然发现自己的好闺蜜坐在前男友腿上,举止十分亲密,被刺激到的王某醉醺醺地爬上楼顶,最终因体力不支失足坠楼导致瘫痪,王某随即起诉前男友、闺蜜,以及一起喝酒的朋友要求赔偿。 2024年1月至9月期间,王某与薛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也曾有过一段热恋期。怎料9月份的时候,双方因琐事吵了一架,薛某提出了分手,虽然结束了恋情,但是双方之间并没有断绝往来。 他们相恋的那段时间,拥有共同的朋友圈,王某的朋友郭某性格开朗,落落大方,给薛某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在与王某分手之后逐渐加强了与郭某的联系。 “你们的事情我也听王某说过,或许你们谁都有问题,应该好好谈谈……” “这些事情也就只能和你说说,只有你懂这些……” 双方越聊越热络,还真就聊出事来了。 2024年10月,王某、薛某、郭某、以及另外一个朋友李某,四个人聚在一起小酌,之后便回到王某的出租屋内,王某自行前往卧室休息,她望着天花板,想起两人甜蜜的曾经,越想越不是滋味。 过了一会,王某起身如厕,竟看到了让她震惊的一幕:前男友薛某竟和郭某在一起,郭某坐在男方腿上,双方有说有笑。 “你看这个,好不好玩?”郭某将手机凑过去:薛某盯着屏幕,会意地笑出声来。 “你……你们居然……”王某眼中涌动着泪花,转身向阳台上跑去。 薛某和郭某对视了一眼,忽然大叫起来:“她要跳楼?” 他急忙追上楼顶,此刻,王某已经坐在楼顶的边缘摇摇欲坠。 薛某急忙走过去拉住了王某的手,想把她拉回安全的地带,但最终还是因为体力不支,导致王某坠落,造成胸部以下瘫痪。 事发地位于王某的出租屋内,王某认为自己是受到了刺激才失足坠楼,因此,薛某和郭某,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起喝酒的李某,也没有尽到救助义务,所以一同列为被告。 此案之中的另外几个当事方,各有不同的说辞。 根据郭某提供的诉状,她早就知道王某和薛某是情侣关系,后来听说他们闹了别扭而分手,王某多次和郭某提及他和薛某恋爱之恋爱之间的往事,双方也多次来到薛某楼下,等着薛某的出现。 郭某和李某离开,郭某和李某离开王某住处的时候,发现王某躺在楼下。便将她送回了屋内。 郭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作为共同饮酒者的照顾义务,王某后来坠楼是她自己情绪不稳定,当时郭某已经离开,无法预知王某的行为,所以,没法赔钱。 薛某和李某的委托人都表示,事发当天是郭某出面约见李某,当时郭某和李某都不知道王某会来。双方意外的会面之后便到外面去喝酒,之后返回王某的出租屋。 在出租屋里,4人相谈甚欢,没有任何劝酒行为。 而且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上来说,薛某和王某已经分手,在法律上和情感上都,不具备任何特殊的情感纽带,更何况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没有赔偿的责任。 一审认为,虽然王某和薛某、李某、郭某三名被告有过共同饮酒的行为,但是在回到出租屋之后便回到卧室休息,没有再次饮酒,因此, 她后续的受伤是自己不理智的情绪导致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切后果,与3名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但是,考虑到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最终还是判处三名被告各自承担一些赔偿责任。 由于王某受伤之后,郭某和薛某已经垫付了相关的医药费用,这部分费用予以扣除,郭某补偿27000余元,薛某补偿16000余元,李某补偿13000余元。 这里要注意一下赔偿和补偿的区别。 补偿的主要依据《民法典》,其性质为基于合法行为或特定事由的损失填平措施,不具惩罚性。 例如《民法典》第183条就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的补偿不具备惩罚性质,具体到本案,判决书肯定了三名被告的行为与王某坠楼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基于公序良俗,给予王某适当补偿。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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