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四川南充,女子下雨天开车去接孩子放学回家,虽然学校通知的家长需要通过

律安说法 2026-01-04 11:38:20

“冤不冤?”四川南充,女子下雨天开车去接孩子放学回家,虽然学校通知的家长需要通过小门进入学生班级门口接送孩子,但是女子见学校大门没有上锁,且无人值守,不想雨水打湿衣服,便下车试图推开大门,进入学校,结果过程中,大门倾倒将女子砸伤至10级伤残。事后,女子不愿意了,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赔偿3.4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2025年2月24日下午下着雨,女子王某开车去接孩子放学回家。 学校在家长接送孩子进出通道的缓坡处安装了铁大门,该铁大门由左、右各一扇铁门组成,右边的铁门上设有一扇小铁门。 因为下雨,学校按照往常一样,通知家长通过小铁门进入学生班级门口接送孩子。 而王某开着来到学校门口,虽然看见日常通行的小铁门开着,也有家长通过,但是见学校的大铁门没有上锁,且无人值守,不想雨水打湿衣服,便想下车欲打开学校的大铁门,进入学校。 结果,使劲推了几下后,学校的大铁门突然倾倒,将王某左外踝及左距骨砸至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王某不愿意了,认为学校的大铁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要求学校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3.4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王某的控诉,学校依然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学校出于对学生安全的考虑,实施分班放学且学校开会明确通知,非下雨天在大铁门外接送,下雨天仅允许家长通过小铁门进入学生班级门口接送,禁止家长车辆进入。 第二、非下雨天由教师将幼儿带到校门口,下雨天家长到教室门口接送,不需要保安人员值守,因此该大铁门处未安排保安值守。 第三、事发当天正在下雨,小铁门是开放的,大铁门虽未上锁锁死(送营养餐的餐车需要在该时段进出),但处于关闭状态,且在王某进入大铁门的前后,有部分家长已经通过小铁门进出学校。 第四、学校的大铁门是经过验收合格的,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第五、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道学校大铁门处于缓坡上,为了将车辆开进学校接幼儿,未通过安全、合理的小铁门进入,反而强制逆向推动学校大铁门,才导致大铁门翻倒。应当由王某自担损失。 对此,王某又表示,第一、学校从来没有说过家长不能开车进入学校,自己当时也没有想过要开车进入学校,只是不想雨水打湿衣服才想着从大铁门进入学校。 第二、当时学校的大门也没有任何警示标示说不能从外面往里面推。 第三、自己当时推了两下大铁门,大铁门就倒了,说明该铁门并不牢固,该铁门重达几百斤,正常人是不可能推倒铁门的,一个女子就能推倒该铁门,说明该铁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虽然该大门经过了验收,但是不能成为减轻学校责任的依据。 法院怎么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大铁门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作为案涉大铁门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该大铁门负有管理义务,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该大铁门的安全使用、运行,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整改、维修。 虽然,学校辩称涉案大铁门完成了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均不足以说明其已尽到对案涉铁门进行了定期维护、检修,确保铁门处于安全状态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存在过错。 同时,作为学校,经常有未成年学生及家长出入,应尽到更加严谨的安全管理及危险防范注意义务,如应当对进出人员使用铁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开门方向等)进行提示,或安排人员在上、放学期间予以看管、预警、疏导及提供保护,在发生事故时进行及时救助,但学校疏于履行上述事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安全健康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显能注意到案涉铁门处于一个缓坡上,仍然向上坡方向贸然推动铁门导致铁门倒地,且旁边的小铁门处于打开状态,但其不走打开的小铁门这一合理的、安全的通道,反而去推动不经常打开的大铁门,对于损害后果,王某本人客观上存在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且该过错行为是造成自身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酌定由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核定王某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学校赔偿王某9000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王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非本案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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