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董事长让女办公室副主任到自己家中“洗窗帘”,女办公室副主任想到曾多次被董事长调戏、骚扰,又觉得“洗窗帘”不是自己分内的职务便拒绝。哪成想,事后直接被公司降为打字员,而且工资还从4300元降到了3000元。事后,女子选择硬刚公司,不但不去调岗后的岗位上班,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这样判! 据悉,早在2012年6月,女子陈某便入职一建设公司从事办公室综合工作。 虽然月平均工资只有4300元,直到2017年,公司才给交社保,陈某并没有任何怨言。 后来陈某被升为办公室副主任一职,不过虽然升了“官”,但是工资并没有增长。 更令陈某苦恼的是,公司的董事长总是有事没事就调戏、骚扰陈某,想与陈某搞暧昧。 彼时,陈某已经结婚,便拒绝了董事长。 哪成想,董事长便怀恨在心,开始有意无意的打压陈某。 2023年2月,董事长联系陈某,让陈某到家中给自己“洗窗帘”。 由于此前该项工作都是另一个员工陈某负责,而且陈某还与董事长之间存在暧昧关系,再加之,曾多次被董事长调戏、骚扰,又觉得“洗窗帘”不是自己份内的职务,陈某便拒绝董事长。 令陈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当时董事长便撂下一句狠话说“不做你就辞职!” 随后公司更是直接换了陈某办公室的门,招聘新人顶替陈某的岗位,将陈某的岗位调整为打字员,薪资调整为3000元/月。 陈某认为公司所谓的调岗,实际上就是逼着自己离开,是变相解雇自己,思来想去后,决定与公司硬刚,明确向公司表示不同意单方调岗,同时也拒绝到调整后的岗位上班。 与此同时,陈某还多次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而后见公司迟迟不予出具,便离开公司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面对陈某的控诉,公司辩称,陈某不仅拒绝工作安排,且从当日开始无故旷工长达一周之久。虽然原告返还公司,但又无故旷工。所以公司才决定将陈某的岗位调整为打字员,每月工资调整为3000元,给陈某调岗是公司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同时,公司也没有陈某所说的“变相辞退”陈某的情况,公司没有任何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事实上是陈某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还曾极力挽留陈某,希望陈某继续工作。 如果看到公司单方调岗降薪的行为呢?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38条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在调岗降薪前未与陈某充分协商,也未安排培训或采取其他合理管理措施,调岗后陈某的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薪资待遇显著降低。 陈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在此情况下,公司仍坚持要求陈某到新岗位工作,实质上是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陈某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也正是因此,仲裁审理后,最终也没有完全支持陈某的诉请,也没有完全支持公司的诉请,最终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后,陈某与公司双双不服提起诉讼,不过,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