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动手的罚100,还手的却被拘3天! 在广西柳州的一个市场里,两个相邻门面的老板,赵某和钱某,因为一辆顾客的手推车吵了起来。赵某把车推走,钱某不乐意,两人从口角升级到了动手。 冲突一开始是推推搡搡。赵某先推落了钱某的部分货物。这下钱某急了,上去就给了赵某一拳。挨了一拳的赵某,当时抬手挡了一下,还往后退了两步。到这里,如果钱某停了手,或者赵某选择离开,事儿可能也就过去了。 但事情没往这个方向发展。钱某打完那一拳后,确实没再继续打。可就在这个空当,赵某突然冲了上去。 接下来的动作,彻底改变了这件事的性质。赵某抓住钱某的手,一把将他摔倒在地。这还不够,在钱某已经被制服、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赵某按住他的头,用力往地上撞了好几下。钱某只能拼命挣扎,赵某这才松手。 等警察赶到时,钱某头上已经见了血,只能先让他去治伤。后来鉴定出来,是轻微伤。派出所试着给两人调解,但因为赔多少钱谈不拢,没调成。 最后的处罚结果,让很多人没想到:先动手打了一拳的钱某,被罚款100元。而后来动手的赵某,被行政拘留3天。 赵某当然不服。他觉得是对方先动的手,自己还手是天经地义的正当防卫,怎么就成了殴打他人,还要被拘留?他一纸诉状,把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法院的判决书,把道理讲得很透。法官认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钱某打完那一拳之后,赵某还手的性质。 法院指出,在钱某停止攻击的那一刻,对赵某的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其实已经停止了。赵某本可以选择躲避、离开或者报警。但他没有。 他选择的,是立刻冲上去反击。而且,他的反击动作——把人摔倒在地后,还按住头猛撞地面——被法院认定为“主动攻击性强”,是“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这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失去了防卫的意图,变成了主动的殴打。 正因如此,他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考虑到双方都有过错,且钱某只是轻微伤,后果不算严重,公安机关认定赵某的情节较轻,拘留3天的处罚是适当的。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之所以让人讨论,是因为它戳中了很多人的一个直觉:“他先打我,我凭什么不能还手?”法院的判决,其实是在给这个直觉划出一道清晰的法律红线。 还手,不一定是正义的。当对方的侵害已经停止,危险已经解除,你再冲上去“算账”,性质就变了。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是为了报复或斗殴。 回过头看市场里那短短几分钟,赵某从最初的推车、推货物有过错,到挨了一拳后本可抽身却选择暴力还击,每一步都在把事态往更坏的方向推。而钱某,虽然因为先动手被罚了款,但对方后续更严重的暴力,反而让他成了需要报警的受害者。 冲动是魔鬼,当冲突发生时,冷静下来,判断侵害是否真的还在继续,或许比本能地挥拳更重要。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不是升级冲突的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