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8岁的蒋先生和当时的女友非婚生下一个女儿。孩子出生没多久,女友在2021年就走了,从此音讯全无。这五年,孩子一直是蒋先生和他母亲在养。 今年孩子要上小学,必须上户口。按规矩,非婚生育上户口得先做亲子鉴定。结果一出来,证实了蒋先生早就有的猜测:孩子不是他的。 现在问题来了。孩子户口上不了蒋先生家,只能上他们镇的集体户口。而上集体户口,按规定必须登报寻亲,给孩子的亲生父母60天时间来找。 蒋先生自己说,当初女友来家里同居没多久就生了孩子,他那时就感觉不对。女友走后,他试着联系,电话微信全被删了,连对方家里人的电话也弄丢了。他去女方家找过,她父亲只说人在外地,不在家。 当初分手时,他让女友把孩子带走,把彩礼退回来。女方的回应是:孩子不要了。至于彩礼,也没退。 如今孩子养到5岁,蒋先生说,养了这么久,有感情了。他的想法是,如果公告发了,亲生父母找来,那就协商。如果找不到,他就申请领养,继续把孩子抚养长大。 但这条路,可能比他想的要难。 当地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说了他们的看法。第一,他们认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应该能找到”。第二,就算真的找不到,蒋先生想领养,也很难。 理由有几条。工作人员说,亲生父母不愿抚养本身就不对,可能涉嫌遗弃。就算要送养,按规定也应该优先送给孩子的亲姐妹来养,而不是送给蒋先生这样非婚、未育的男性。 更重要的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蒋先生今年大概43岁,孩子5岁,年龄差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 派出所的说法是,先把户口上了再说领养的事。而民政局的意思却是,你这种情况,恐怕不符合领养规定。 事情就这么卡住了。一边是抚养了五年、喊了五年“爸爸”的孩子,和一份难以割舍的感情。另一边,是一道道冰冷的程序和法律条文。 蒋先生现在一个人在东莞打工,孩子留在永州老家由奶奶带着。那张寻亲公告,就像一场倒计时。60天后,如果没人来认这个孩子,法律上她可能会成为一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到那时,她该何去何从?是能继续留在她熟悉的、唯一认定的“爸爸”和奶奶身边,还是会被送往福利机构,或者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 法律要讲规则,讲秩序,这没错。但在这起事件里,规则似乎把孩子和最亲的抚养人隔在了两头。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对于一个5岁的孩子来说,什么才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选择?是强行符合那些年龄、婚姻状态的条款,还是延续一份已经持续了五年的、稳定的爱与陪伴? 蒋先生的困境,其实抛给了我们所有人一个难题。当情感的付出撞上法律的边框,我们社会的弹性,到底能有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