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在酒吧认识一男的,两人在酒吧喝的意犹未尽,男子又带女子回自己家接着

韩胤案件 2025-12-25 20:04:56

湖南长沙,女子在酒吧认识一男的,两人在酒吧喝的意犹未尽,男子又带女子回自己家接着喝。结果女子喝的烂醉如泥,就在男子家床上休息,男子趁机和女子发生了关系,而且还把过程拍成了视频,配上文字发到群里炫耀,女子酒醒后收到聊天记录截屏,得知自己被侵犯了,立马报警! 补某喜欢泡酒吧,经常一个人跑到酒吧,去感受那种灯红酒绿的氛围。 2025年4月的一天晚上,补某又一次来到酒吧喝酒。 正好邹某也在酒吧,期间,邹某注意到正在独自饮酒的补某。 邹某见补某容貌姣好,便起了坏心,故意上前搭讪,想占个便宜。 结果二人一见如故,就在酒吧里边喝边聊天,聊的十分投机。 看着时间越来越晚,两人仍意犹未尽,邹某便邀请补某继续到他家里去喝酒。 本以为两人刚刚认识,还不太熟悉,又是男女有别,补某肯定不会跟自己回家。 没想到,补某立马同意了,随后跟着邹某到了他的家里。 两人重打锣鼓另开戏,又准备了下酒菜,继续喝上了。 最终吴某不胜酒力,直接喝的烂醉如泥,啥也不知道了,就在邹某的床上睡下。 邹某要的就是这个结果,他一看机会来了,趁补某不省人事,趁机侵犯了她。 周某达到了自己想要的目的,但他仍不甘心。 就把和补某发生关系的事,拍了视频后配上文字,发到了群里炫耀。 第二天下午1点多,补某才彻底醒了酒,她感觉到自己身体的异样和不适。 就追问邹某,在自己醉酒的这段时间,对自己做了什么? 邹某敢做不敢当,赶紧解释说自己啥也没干,那段时间自己也喝多了,一直在睡觉。 补某虽然怀疑自己被邹某耍了,但无奈找不到证据,只好忍下了。 可就在当天下午,邹某收到群里的聊天记录和截屏信息。 上面有邹某发的视频和配文,称他对补某做了不可描述的事。 认识的人,又把截屏发给了补某,补某又羞又怒,感到无地自容。 随后,她毫不犹豫的拿起手机报了警。 民警很快上门,将邹某抓获归案。 事后,邹某并未对吴某赔偿,补某因此也不想原谅他。 她认为,邹某趁自己醉酒强行侵犯了自己,特别是事后还发群消息,让更多的人得知了此事。 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是对自己的羞 辱,让自己不好做人,补某要求严惩邹某。 然而,邹某的辩护人却称,案发后,邹某及家属出于愧疚,愿意和补某协商赔偿的事,希望她能出一份谅解书,减轻对邹某的处罚。 但因为补某狮子大开口,要的赔偿款太多了,双方没有谈成。 以后,辩护人又提出,邹某家庭困难,其父亲没有劳动能力,希望法院从轻发落。 而让补某无法理解的是,难道邹某的父亲没有劳动能力,就可以不用赔偿了吗? 因为他的家庭困难,就可以从轻处罚?家庭困难还天天去泡酒吧? 但也有人认为,补某作为一个女人太不检点,大晚上就敢跟陌生人回家走,还睡别人家里? 都是成年人,什么意思还不清楚吗,此人不值得同情,咎由自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某趁补某醉酒,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违背其意志,已构成q j罪。 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邹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 邹某将与补某发生关系的文字,及相关照片与活动视频发到群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邹某的辩护人提出,邹某能如实坦白,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目前,司法机关给出了结论。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 j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q j妇女、奸yin幼女情节恶劣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补某因醉酒失去意识,无法反抗邹某的侵犯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被害人未明确反抗,但因醉酒导致“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仍构成违背其意志。 邹某利用补某醉酒状态实施侵犯,属于“其他手段”强行发生关系,符合q j罪的核心要件。 邹某将侵犯过程拍摄视频并传播到群里,导致补某隐私泄露、社会评价降低,属于“情节恶劣”。 制作、传播xina侵影像资料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可能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法院最终判处3年2个月,可能因邹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刑法》第364条:传播y hui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邹某将视频及文字描述发布到群里,属于传播y hui物品。 视频内容在群内广泛传播,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法院结合邹某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以及其传播视频的恶劣行为,最终判处3年2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虽然部分人质疑,补某深夜随陌生人回家是否存在过错。 但法律不要求被害人对自己的安全尽到无限注意义务,施暴者的过错是案件的核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邹某犯q j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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