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男子花6005元,买了一部华为Pura 80 手机,充电时突然着火,从桌上摔到地下,冒黑烟、喷火星,满地黑色粉末,手机后盖翘起、机身变形,已报废了。男子当天就到某华为授权中心进行检测,并提出全额退款,或者换新机。售后拍了几张照片拿去检测,检测结果:非质量问题,不符合保修条件,要修自己掏钱。男子:只凭照片就出具检测报告,这不是把工作当儿戏,把客户当猴耍吗? 郑先生在10月1日,托朋友在郑州某华为授权店花了6005元,买了一部Pura 80 手机。 10月3号,郑先生收到了手机,当即就迫不及待的激活了手机。 这款手机是他的心爱之物,平时使用的非常仔细,连个小磕小碰都没有。 可就在12月10日的中午,他把手机放在桌子上充电,用的是原装充电器。 他在另一个电脑桌旁玩游戏,两边相隔1米多远。 突然就听着砰的一声,他扭头一看,发现手机已经掉到地上起火了。 手机升腾着黑烟,往外喷着火星子,地上黑色的粉末落的满地都是。 郑先生跳起来冲过去,拔下了充电器。 手机熄火后,郑先生发现,手机已经报废了,铝硅的玻璃后盖翘起来老高。 紫色的玻璃面,满是裂纹,被烧的黑乎乎的已经变形,他心疼的都不忍看。 房间里的那股烧焦的臭味,三四天都散不出去,大冬天的房门开着,窗户开着仍不能住人。 郑先生又惊又怕,幸亏当时自己就在旁边,如果当时家里没人,后果不定会怎么样。 他无论如何也想不通,6000块钱买的手机,刚用两个月就这么报废了? 郑先生不敢耽误,当天下午就带上手机,来到安阳某华为授权服务中心进行检测。 他认为自己刚买了两个多月的手机,就发生这样的问题,明显就是质量问题。 而且手机也在保质期内,他要求换一台新手机。 售后接过他的手机看了看,就把手机放到了台子上,拍了几张各方位的照片。 郑先生问工作人员,手机电池为什么会着火,售后称,这种情况一般有两种可能。 一、是后壳本身碎裂,摔落时扎破电池导致。 二、是手机从桌面摔落,导致玻璃后壳摔碎后玻璃划伤电池引发。 两天后也就是12月12日,检测报告出来了,认定系“人为外力致电池受损”,非质量问题,不符合保修条件。 售后给出维修方案:如果郑先生想修手机,需自己掏钱。 郑先生无法接受,手机充电时距离自己1米多远,肯定不是自己碰落的。 听到动静时,手机已经掉到地上,是不是因电池起火爆了,把手机嘣到在地上的,他不确定。 郑先生称,桌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到1米。 如果手机摔到地上就能摔坏,还摔的着火燃爆,这6000块钱买的手机,太不咋地! 这难道这还不算是手机的质量问题吗? 而最让郑先生无法信服的是,还是工作人员的检测方式。 当时明明手机就在那里,他们却只拍了几张照片拿去检测。 正常的流程,不应该是对手机实物进行监测为准吗? 而且只用了几张照片,就出具检测报告,这不是把工作当儿戏,把客户当猴耍吗? 郑先生气的不行,当场拒绝了工作人员让他自费维修的方案。 他坚持要求全额退款,或者换新手机,但对方没答应,双方协商失败了。 因此他对这款品牌手机的预期期值,也降到了冰点。 记者在华为官网上看到了,包括华为Pura 80系列手机的宣传信息。 宣传的是,手机采用第二代玄武钢化昆仑玻璃,耐摔能力提升25倍、抗刮能力提升16倍。 并配以抗刮耐摔、靠得住、坚固耐用、可靠安心的醒目词汇。 客服称,事件与产品设计及质量无关。 并且无法满足郑先生全额退款,或更换新机的要求,若选择维修,费用需自行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郑先生花6005元购买的手机,在正常充电时起火报废,且手机尚在保修期内,明显不符合消费者对手机质量的合理预期,属于“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郑先生有权要求履行更换新手机,或全额退款的义务,华为售后以“人为外力致电池受损”拒绝,缺乏足够依据,未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31条: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华为售后仅通过几张照片,就认定是人为原因,拒绝承担责任。 在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不符合该条款规定,郑先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