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18岁的女孩,独自在家被陌生人敲门,门打开后,对方称自己的儿子被女孩的

韩胤案件 2025-12-23 21:04:05

山东东营,18岁的女孩,独自在家被陌生人敲门,门打开后,对方称自己的儿子被女孩的弟弟打了,双方言语不合动了手,对方的体重大,女孩被按在地上打。经鉴定,女孩为轻微伤,然而,让全家难以接受的是,女孩被警方认定互殴并罚款,原因是女孩无法证明自己没动手,女孩家人觉得,就算女孩动手,也应是正当防卫。他们质疑,对方是4人相互印证,这样的证据,能完全采信吗? 2025年2月26日晚7点多,郭女士在外出差,她18岁的女儿小莹在家休息。 家里突然响起了一阵敲门声,小莹开始不敢开门,就隔着门问有什么事? 对方称,小莹的弟弟打了自己的儿子,她上门讨说法来了。 小莹称自己不认识对方,家里也没有其他人,让她去找学校处理。 来人是张某某,她不是一个人来的,而且强行闯进郭女士家。 随后小莹和张某某发生了争执。 郭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时,女儿大声哭着说,有人闯到家里,她被打了。 郭女士一边让女儿赶紧报警,一边往家里赶。 据小莹回忆,张某某是个大体重的,自己根本没有还手之力,一直被张某某按在餐桌旁的地下扇耳光。 后来进了一名女子劝架,张某某才离开。 郭女士带女儿去医院,经诊断小莹为脑外伤、头皮血肿、多处皮肤浅表挫伤、听力下降,右耳问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而这起事件的起因,是郭女士的儿子,之前和同小区的一个男孩关系很好。 后来两人之间闹掰了,就不在一起玩了,但双方家长都不认识,也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 事后,郭女士多次向儿子了解,儿子都说两人当天只发生了矛盾,吵了一架,但并没有动手。 不知道那个孩子是如何对家长解释的。 但郭女士认为,小孩子之间的事,可以找学校或者家长解决。 对方找上门,对一个女孩子下手,实在不应该。 而且不管怎么说,都是对方主动找上门,而且强行闯入家中。 而事件中,双方只有小莹受伤,而对方却无任何损伤。 可让郭女士一家无法接受的事,直到5个月后的7月份,警方才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认定双方为互殴,张某某因殴打小莹致轻微伤,被处罚款400元。 小莹同样被认定殴打他人,被处罚款200元。 之所以被认定为互殴,是因为有证人证明,双方被人拉开后,小莹又用手打了张某某的脸部两下。 郭女士一家,对这一处罚结果难以接受。 为此他们向当地多个部门反映,但处罚结果依旧成立。 2025年8月,郭女士向当地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对小莹的处罚决定。 郭女士认为,张某某四人非法侵入自家住宅,寻衅滋事。 而小颖在自己家中,在对方殴打时反抗应属于正当防卫。 而复议机关认为,虽然是张某某主动到郭女士家里理论。 经调查和多人证言证实,是小莹先动手抓住张某某的头发,将其拽倒在地。 但无证据证明,是张某某先动手,也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存在非法侵入住宅。 而证人李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在双方被拉开之后,小莹又打了张某某两巴掌。 因此小莹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郭女士最后悔的是,家里没安监控。 所以拿不出证据证明张某某的行为。 而小莹否认自己动手的说法也无法证实。 而张某某是带了好几个人去的,他们之间相互印证,有证人、证言。 警方说证人是邻居李某,但他们一家至今不知道这个人是谁。 郭女士质疑,警方和复议机关的认定中,多次描述小莹如何打对方,却很少提及小莹的陈述和否认。 对方一行人的证词相互印证,这样的证据,能完全采信吗? 当时自己家中只有刚成年的女儿一人,而对方却是好几个人,他们主动闯到自己家中挑事,并动手。 女儿反抗,为啥不能算正当防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某殴打小莹致轻微伤,被罚款400元,小莹因被认定有殴打他人行为,被罚款200元。 本案中,让人产生疑惑的是,小莹是在自己家中,面对他人闯入和攻击,其行为可能是出于自我保护。 简单将其认定为殴打他人并处罚,似乎未充分考虑事件的前因后果,和小莹的弱势处境。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小莹家人认为,小莹的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适用此条款。 条款赋予了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进行防卫的权利,目的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在本案中,复议机关根据证人证言,认为是小莹先动手,且在双方被拉开后小莹又打了对方。 不符合正当防卫中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这一主观意图,且无证据证明张某某先动手,所以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终警方回复,处理并无不妥,如不服可以起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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