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男子倒车时,不慎将95岁老人撞倒,3个月后,老人去世,获赔60.2万,可老人家属不愿意给男子出具谅解书,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1年2个月。男子不服:自己听到异响后,发现老人倒地,立马拨打了120和110。男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男子家属不解:鉴定表明自身因素是导致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车祸损伤仅是次要因素,对方家人还获赔60多万,我父亲为啥还被判一年两个月?男子申诉,高院: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 梁某是一名普通货车司机,五十多岁,在当地跑运输已经十几年。 那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准备把货车开到附近的钢箱厂,修理车上坏掉的打氧机。车子跑长途,打氧机一旦出问题,运输水产就会受影响,他不敢耽搁。 一路上车况并不理想,梁某总觉得后车厢传来异响。 到达钢箱厂后,他向厂里工人说明来意,对方却表示厂里只做钢箱加工,不能维修打氧机,让他另找地方。梁某有些失望,只能重新启动车辆,准备倒车离开。 钢箱厂门口是一片空地,附近有居民来往。梁某倒车时格外小心,频频查看后视镜。但就在车身缓慢后移的过程中,车尾突然传来一声闷响,伴随着异样的震动。 梁某心里一惊,立刻踩下刹车,下车查看。 眼前的一幕让他瞬间慌了神——一名满头白发的老人倒在地上,神情痛苦。老人已经95岁高龄,腿脚本就不利索,当天独自一人从厂区附近经过。 梁某顾不上多想,第一时间掏出手机,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又报警说明情况。随后,他蹲在老人身边,不敢随意移动,只能不停地安抚老人,等救护车赶来。 救护车很快将老人送往医院。梁某全程配合警方调查,没有逃逸,也没有推卸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中,梁某因倒车未确保安全,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 老人住院后,情况一度稳定。梁某和家人多次前往医院探望,也通过家属表达歉意。三个月后,老人因多种疾病并发症去世。 这一次,梁某的人生彻底改变了。 事故进入刑事程序。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高龄、基础疾病等因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属于次要因素。但即便如此,梁某仍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在民事赔偿部分,梁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共计支付了60.2万元,几乎掏空了多年的积蓄,还背上了外债。梁某以为,只要赔偿到位、态度诚恳,事情或许能有转机。 然而,老人家属始终拒绝为梁某出具谅解书。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下来那天,梁某站在被告席上,整个人像被抽空了一样。 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梁某再次强调:自己并非逃逸,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施救;鉴定明确死亡主要原因并非车祸;且已经足额赔偿。 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某被收监服刑。 最难接受判决的,是梁某的家属。 “人不是当场死的,三个月后走的;鉴定也说自身原因是主要原因;我们赔了60多万,对方一分钱不退,还不出谅解书,为什么还要判一年多?” 梁某的妻子反复问这个问题,却始终得不到一个让人心服口服的答案。 家属没有放弃,继续向上申诉。 案件最终进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高院在复查案卷、重新评估证据后指出:原审在适用法律和量刑方面存在明显不当。 高院认为,梁某虽存在过失,但主观恶性较小;事故后积极救助、主动报警;赔偿数额较大;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直接、主要原因。 在此情况下,原判未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终,高院作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的决定书下来时,梁某已经在狱中服刑数月。这个消息像一束迟来的光,照进了他几乎绝望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