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独居老太因无儿无女,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房子送给小侄女,结果小侄女父亲在整理姐姐遗物时,发现了这张遗嘱后竟然将其藏了起来,并向大哥隐瞒了二姐去世的消息,一年后,大哥得知后,将三弟告上了法院,要求分房子,这时候,三弟才把遗嘱给拿了出来,不料却拿晚了。 青阿婆有五个兄妹,早年因父母遗产问题闹得不可开交,青阿婆只和三弟鹤阿伯一家来往密切,更是对三弟的女儿小芳疼爱有加。 因为自己一生未婚,也没有儿女,所以,青阿婆在去世之前写了一份遗嘱,打算把房子给小芳,写完遗嘱后,就把遗嘱夹在了笔记本里。 待青阿婆去世后,三弟在整理姐姐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个遗嘱,但是让人想不到的是,三弟竟然没有跟女儿说,而是选择了隐瞒,不仅如此,三弟还将二姐去世的消息跟其他几个兄妹隐瞒了。 直到一年后,大哥松阿伯才得知了这一切,于是便找到三弟商量房子继承的问题,因为不想女儿卷入父辈的纠纷中,三弟一直没有跟女儿谈及遗嘱的问题,直到和几个兄妹商量破裂后,三弟才将这个事情告知了女儿小芳。 不久,大哥松阿伯直接把三弟等人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此时,小芳也再次拿出了遗嘱,表示房子已经归自己了,所以大伯松阿伯无权分割。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不希望女儿卷入纠纷,这倒好,全家损失巨大,又卷入了新的纠纷。 还有网友表示,这个三弟是不是不正常,几个兄妹都不往来了,死者只是和三弟有交往,明摆着这个房子就是给他们家的,他隐瞒什么。 也有网友表示,就这个年纪来看,小芳明显是出嫁了,其实就是他父亲为了自己的利益隐瞒了遗嘱,免得房子给了外人女婿。 那么,青阿婆将房子送给小芳,这个赠与是否有效? 实际上,因为青阿婆表示是自己去世后,由小芳来继承这个房子,显然这属于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所以,如果遗嘱是自己写的,有时间也有签名,那么,遗嘱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直到一年之后,小芳才得知了这一切,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从时间来看,小芳是超时了,但是,小芳表示,不是自己得知的晚,而是父亲没和自己说这件事情,自己得知后,就立即通知大伯要求配合过户了,但是法院最终认为,青阿婆和小芳以及其父亲交往密切,小芳父亲明知自己女儿能够获巨大财产的情况下,选择长期隐瞒不报,不符合常理,因此认定小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未明确接受遗赠。 最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了继承,即小芳父亲因为照顾青阿姨的多,所以分得30%,其余兄妹各得26%。 这个事情告诉大家,接受遗赠一定要趁早,一旦过了60天,就意味着放弃了,上海随随便便一套房子,没个千万也有大几百万了,这一下损失太大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