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一男子在一场饭局上结识了一个“专家”好友,对方是某证券公司总经理。互加

洋仔说法 2025-12-14 22:34:14

广东江门,一男子在一场饭局上结识了一个“专家”好友,对方是某证券公司总经理。互加微信后,好友极力推荐一只医疗股,言辞间充满信心,甚至说了“一切尽在掌握中”。男子被说服,在好友后续“前景看好”的聊天鼓励下,陆续追加投资至380万元。随后几个月,股票走势未达预期,男子多次在微信上询问对策,好友仍以“稳住”“长期看好”等话语回应。很快,好友突然不再回复任何消息,股价也一直跌,眼见回本无望,男子只得忍痛“割肉”,累计亏损高达170万元。男子认为,是好友持续性的诱导导致了自己巨亏,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法院这样判决。   2023年12月,容某在一场看似普通的饭局上,结识了某证券公司的总经理钱某,推杯换盏间,两人相谈甚欢,互加了微信好友。   成为微信好友后,容某与钱某的交流日渐频繁,话题自然离不开两人共同的兴趣股 票。   钱某作为业内人士,其观点和分析在容某眼中无疑带有“专业光环”。   不久,钱某向容某推荐了一只他颇为看好的某医疗行业股票,对于钱某的建议,容某几乎没有太多犹豫。   2024年1月8日,容某首次买入了这只股票,在接下来的二十多天里,钱某持续释放着乐观的信号,容某的信心也随之水涨船高,开始不断“加仓”。   截至2024年1月30日,他已累计向这只股票投入了惊人的380万元资金。   在随后的数月里,钱某交流中透露“放心”“一切尽在掌握中”等话语,被容某解读为一种“保证”和“承诺”,成为了他坚定持有甚至一度考虑继续补仓的精神支柱。   然而,资本市场从不因个人的乐观情绪而改变其冷酷的规律,该医疗股的股价并未如预期般一路上扬,反而在震荡中逐步走低。   2024年7月22日,钱某最后一次在微信上回复了容某关于该股票的信息。   此后,无论容某如何发信息询问,钱某都再无回应,这突如其来的“失联”,像一盆冷水浇醒了容某。   容某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投资,恐慌与不安逐渐取代了之前的信任。   在煎熬了四个月后,2024年11月18日,容某下定决心,陆续抛售了手中所有的该医疗股票,一算总账,投入的380万元,亏损高达约170万元。   面对如此巨额的损失,容某将原因归结于钱某,他认为,正是钱某持续的推荐、乐观的言辞和所谓的“专业判断”,诱导他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   随后,容某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容某主张,尽管双方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但通过长期的微信交流、他基于钱某建议进行的操作以及钱某“总经理”身份所带来的信赖,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钱某作为受托人,因其“不良诱导”和“虚假承诺”导致了巨额亏损,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面对容某的指控,钱某则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他辩称,自己与容某之间的所有交流,性质上都仅限于朋友间的“信息分享”与“市场观点交流”,他所提及的股票信息和分析,均是其个人的经验判断。   钱某强调,在交流过程中,他从未承诺过任何投资回报,也多次提到“投资有风险”,提示容某需要谨慎决策。   最关键的是,容某的股票账户和资金始终由其本人完全控制和操作,自己从未经手,更谈不上“管理”,投资损失理应由投资者容某自行承担。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法院指出,委托理财合同的成立须存在由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账户交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承诺或事实上行使管理职责,双方就管理权限、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   纵观双方全部聊天记录,其内容始于容某向钱某请教买卖股票的经验,钱某回应“愿意分享”,在经验分享与信息交流过程中,容某从未向钱某发出委托管理账户或交易等内容的要约。   相应地,钱某也从未作出任何接受此类委托的承诺。   钱某发表的“一切尽在掌握中”“放心”等言辞,基于好友关系,更可能被理解为基于其专业知识对市场走势的一种个人判断,属于观点表达的范畴,并非承诺。   与此同时,容某的股票账户系其本人实名开立,交易密码由其本人掌握,投入的380万元资金及交易,均由容某本人操作,不存在钱某“管理”容某资产的事实行为。   此外,委托理财关系通常伴随利益安排,或为固定报酬,或为盈利分成。   然而,容某与钱某直接,从未讨论过报酬、盈利等问题,不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有偿特征。   法院认为,容某与钱某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应界定为基于相识关系进行的、非正式的金融信息交流与投资建议分享,而并无委托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容某的全部诉求,由容某自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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