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度,一在读女研究生因感冒服药后昏昏沉沉,其指控男友趁其无力反抗时与她发生了关 系。此事令她精神崩溃,后被诊断为重度抑郁。此后,争吵成了两人日常,女子的精神状态急转直下,开始出现恍惚、自 残的念头。在一次试图解决问题的谈话中,男友突然掌掴她,将她按在床上,强行亲 吻,使其病情加重。随后,女子以男友强 奸为由报了案,警方提供了报警回执。同时,女子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法庭,索赔7万元。庭审中,女子提交了病历、聊天记录,还那份报警回执。然而,法院判决让女子出乎意料。 据悉,王某1997年出生,是某大学的在读研究生,与大学同学于某结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 双方在交往期间,感情状态并非稳定和谐,因性格、琐事等问题,矛盾逐渐积累,经常充斥着争吵与隔阂。 王某一直认为于某对其身心状况缺乏必要的关心与尊重。 王某称,在2021年6月的一天,她因身体不适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于某趁机与其发生了关 系。 王某认为,此事并非基于其真实意愿,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冲击和压力,成为其后续心理崩溃的导火索。 在此事发生后,王某长期承受精神折磨,出现了精神恍惚、割 腕、跳 楼倾向等严重症状,并多次就医。 当病情稍稳,王某试图与于某协商解决问题时,双方再次发生激烈冲突。 王某指控于某在协商过程中存在掌 掴、按 压在床、强行 亲 吻等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其病情急剧恶化,甚至出现吐血、丧失意识等症状,最终被救护车送医。 经过诊断,王某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焦虑症状”。 2022年10月,王某就此前发生的这件事向警方报警,声称自己被于某侵害,警方已依法受理,并提供给王某回执。 随后,王某不甘于此,认为于某造成自己身心受损,理由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于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试图构建于某的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一,王某提交了双方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关系状态、争吵情况及事后沟通情况。 其二,王某提交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等,用以证明其抑郁、焦虑等精神疾病的诊断结果及治疗过程。 其三,王某还提交了证人证言及报警回执,用以证明侵害事实、损害后果。 王某的逻辑在于,通过上述证据,尤其是医疗记录和精神损害后果,结合事件描述,来证明于某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其严重的精神疾病,从而要求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王某主张于某趁其身体不适发生关 系及后续冲突行为侵害其身心健康并导致其罹患重度抑郁焦虑,需对于某存在过错行为、王某遭受了损害后果、于某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损害后果方面,王某提交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存在“重度抑郁焦虑症状”的诊断结果及为此进行了治疗,对其遭受精神健康损害的后果予以确认。 不过,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层面,王某的举证并不充分。 王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已将2021年6月事件纳入刑事审查范畴,在未定性前,无法作为确定民事过错的依据。 而王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等内容,多为双方情感争执、言语矛盾的片段,不足以清晰、完整地证实王某所描述的肢体冲突的具体时间、地点、严重程度及确切过程,难以认定于某有错。 最关键的一点,即便考虑到双方关系存在矛盾,王某提交的医疗记录,仅能证明疾病的存在与治疗,但无法从医学或法律上证明该疾病的产生可唯一或主要归因于于某的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王某未能就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此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法院进一步指出,王某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其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即于某在2021年6月侵害之事,但该指控事实已经进入刑事司法审查程序。 对于这一事实,在刑法上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决定了被告于某在该事件中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普通的情感纠纷中的不当行为。 这一认定将根本性地影响民事侵权案件中关于于某过错程度、行为违法性的判断,进而直接影响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数额的确定。 法院认为,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尚无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本案无法、也不应超越权限,对尚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核心事实进行审查和定性,否则违背“先刑后民”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