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嘴馋,深夜跑到私人鱼塘偷鱼,被塘主发现后,将鱼获倒回鱼塘,躲在稻田里,

律安说法 2025-11-28 18:33:29

宁夏,男子嘴馋,深夜跑到私人鱼塘偷鱼,被塘主发现后,将鱼获倒回鱼塘,躲在稻田里,等民警离开后,驾车逃跑,结果途中不慎驶出道路导致腿部受伤截肢。事后,男子难以释怀,将塘主告上法庭,要求塘主赔偿51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据悉,2023年9月5日23时,男子何某嘴馋驾车跑到一私人鱼塘,而后用电瓶及自制工具在鱼塘内偷鱼。结果恰巧被人发现,并告诉给塘主马某。 马某得知后当即赶往鱼塘并报了警。 随后,何某在鱼塘内捕鱼过程中,看到有人朝自己靠近,当即把鱼获倒入鱼塘,划船上岸躲进稻田内。 过了一会儿,民警赶到现场,找了一番后,没有找到何某便离开。 何某看到民警离开后,当即便驾车逃离现场。 谁料,途中不慎将车驶出道路,撞到路边的金属护栏,车坏了不说,人还受了伤,导致左大腿下段截肢,构成6级伤残。 事后,虽然交警队认定何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 但是何某难以释怀,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马某赔偿自己51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何某表示第一:自己不是偷鱼,而是钓鱼,只是为求方便,采用电瓶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 第二、自己不知晓案涉鱼塘是有人看管的鱼塘,以为是自然水域,直到民警到场,通过询问才知道是私人鱼塘。 第三、马某发现有人电鱼后不仅报警,还私自把自己车的轮胎气放掉了。 第四、事发后,自己愿意积极配合警察处理,不仅上交电鱼工具,还返还所捕获的鱼。 事情处理完后,自己便驾驶车辆返回家中,在回家途中,又发现马某尾随自己。 再加之马某之前放车轮胎气以及报警行为,自己认为马某会对自己打击报复,因此产生恐惧心理,进而驾驶车辆驶离道路,发生事故。 面对何某的控诉,马某表示何某法庭上所说的内容不实,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为了证明事情的经过,还提交了事发后,警方针对何某盗窃行为而对何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时表示,自己的报警行为属于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之正当途径,不能解释为过错行为,何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放过其车轮的气、并尾随过其,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法院怎么判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马某是否对其车辆车胎放气、尾随其车辆。 认为何某主张其腿部受伤截肢系马某对其车辆车胎放气、尾随其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所致,马某予以否认,何某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纵观本案证据,仅有何某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仅凭其陈述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最终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偷鱼不成,还把腿弄断了!何某的案件着实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贪小便宜是要吃大亏的!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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