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独生子未婚未育,因病住院期间,无法忍受病痛折磨,反锁病房的门而后自

律安说法 2025-11-28 12:34:22

黑龙江哈尔滨,独生子未婚未育,因病住院期间,无法忍受病痛折磨,反锁病房的门而后自杀。事后,两老人难以释怀,认为医院未尽到护理责任,及时发现男子并予以施救,要求医院赔偿77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36岁男子徐某未婚、未育,系家里的独生子。 2020年2月19日,徐某因从高处坠地导致全身多处受伤。 2024年2月22日,徐某又因痿病、瘀血阻络症及脊髓损伤前往一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4月18日及19日凌晨,徐某分别向自己的主任、主治、住院医师请假。 4月19日6时43分,徐某的母亲给徐某打了个电话,询问徐某的情况。 9点许,徐某的护士到徐某的病房查房,发现徐某的病房的门锁着,也没看到徐某。 过了一会儿,徐某的主治医生也前往徐某的病房查房,发现徐某的病房的门锁着后,以为徐某去做治疗了,也同样没有在意。 11时57分起,徐某的母亲再次联系徐某发现徐某不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 徐某的母亲遂联系徐某的主任医师询问情况,徐某的主任医师表示徐某不在不在病房、也不在医院里,并称徐某的微信在忙线中。 13时起,徐某的母亲再次联系徐某的主任医师,徐某的主任医师没有再接听。 不久,医院拿备用钥匙打开徐某的病房门,发现徐某已经死在病房内。 随后,医院报警后,警方确认徐某符合失血过多死亡,并在现场找到一份徐某留下的《遗书》,遗书的大致内容是:其因无法忍受病痛折磨选择自杀,又经一番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白发人送黑发人,徐某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护理义务,如果及时发现徐某自杀并给予救助,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要求医院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徐某死亡5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徐某父母的控诉,医院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徐某生前并没有表现出任何轻生的迹象,是有计划地自杀,徐某也并不是需要24小时监护的重症患者,在非治疗时间可以活动,医院也无需时刻监视徐某,医院无法提前预知、预判。 第二、作为治疗方,已经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了必要的治疗与监护措施,然而,徐某通过反锁门等手段明确回避医护人员的干预,这使得医院在无法进入病房的情况下无法实施正常的查房和护理。徐某死亡后果是其主观有计划的自杀行为引起,与医院的看护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第三、在医患沟通记录中记载,患者在治疗期间必须有家属陪同,如不能或不便陪同及时通知给病房医护人员,患方也在上方进行签字表示同意选择康复治疗并予以配合治疗,了解上述情况并承担风险。 而在康复过程中,徐某并未有家属陪同,甚至2024年春节也没有被家属接回家过节。医院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要求徐某有家属陪同,但在徐某整个康复过程中,其家属的陪护存在严重缺位。医院对徐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反而是徐某的父母对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 法院判了! 一审法院另查明徐某的护理等级是2级,入院当日,医院与徐某进行医患沟通并形成《医患沟通记录》,该记录“三、其他情况”处载明“患者在治疗期间必须有家属陪同,如不能或不便陪及时通知给病房医护人员”徐某签字确认该记录。 2月25日,医院形成的《康复护理计划制定表》中“康复护理措施”处载明“4.指导病人定时给予翻身,白天每2小时一次”。徐某的主任医生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也说过徐某属于二级护理,应该是两个小时查房一次。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事实,徐某系自杀身亡,且其在自杀前已向治疗师请假,并在自杀时将房门反锁,其对死亡这一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徐某系二级护理病人,医院应每两小时对其查房一次,事故发生当日,医院未按规定进行查房,且在徐某母亲询问时未经确认即告知其徐某在病房内,结合徐某系因失血过多死亡,其实施自杀行为至发生死亡后果之间需一定时间,以及某医院后续可以通过备用钥匙打开病房的事实,医院在护理方面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导致徐某死亡这一后果。 结合公平原则,酌定医院对徐某的死亡承担10%的过错责任。 核定徐某父母提出的各项诉求后,最终判决医院限期赔偿徐某父母8.27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同时,还表示徐某英年早逝,徐某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对独子于医院发生意外离世,悲痛而追究医院疏于管理之责,欲告慰亲人在天之灵,于感情角度不难理解,亦对徐某父母的遭遇深表同情。悲剧固值痛惜扼腕,判决实难罔顾事实和法律,希望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体谅,尽快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让逝者安息,家属尽快走出悲痛,重拾生活。 一审判决后,徐某的父母表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徐某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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