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68岁大爷喝酒后,要去洗浴中心消费,叫了辆车,他迷迷糊糊觉得,司机故意绕路,心里顿时不痛快,下车后没给车费直接走了,司机追上去理论,没想到大爷先急眼了,指责辱骂司机不厚道,上去就是一脚,司机气坏了,不给钱还有理了,抓住踢过来的脚,把他掀翻在地。没想到大爷爬起来后,又拿起身边的易拉罐砸向司机,司机格挡时再次将他推倒,结果大爷右膝盖摔伤,造成轻伤二级。之后大爷报警,要司机负刑事责任未果后,又起诉到法院,索赔4.9万余元,不过法院最终的判决令他意难平! 68岁袁大爷酒后耍横,打车不给钱,还先动手,受伤后索赔4.9万被驳回。 谁能想到,袁大爷一把年纪,喝了点酒竟闹出这么大动静,最后不仅没占到便宜,还落得个自讨没趣的下场。 袁大爷那天喝了不少酒,晕晕乎乎不想回家,要去洗浴中心放松下,路边拦了辆出租车。 按他指定的地址,司机规划好路线,车子稳稳向前行驶。 本来一次再平常不过的打车,到地方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想到发展成一桩麻烦事。 袁大爷酒劲上头,脑子早就不清醒了,一路上迷迷糊糊看着窗外,越看越觉得不对劲,怀疑司机在故意绕路坑他的钱。 有了这个想法,他心里特别不痛快,暗自较劲,跟我玩这个,我可没那么好骗,这事绝不能惯着。 车子稳稳停在洗浴中心门口,袁大爷推开车门二话不说就往里头走,俩手揣着兜头也不回,提都没提车费的事,仿佛压根没这回事似的。 司机以为大爷喝多了,忘记付车费,跑一趟也赚不了几个辛苦钱,赶紧追上去。 他没好意思直接说大爷没给钱,好声好气提醒大爷忘了付车费,麻烦给车费结了。 可没等司机把话说完,袁大爷先急眼了,酒劲冲得他不管不顾,指着司机的鼻子就劈头盖脸辱骂起来。 指责司机不厚道、故意绕路多要钱,说到激动处,抬脚就朝着司机踹了过去。 司机本来只是要讨回该得的车费,没成想挨了骂还挨了打,火气瞬间就上来了。 不给钱就算了,怎么还动手打人?哪有这种道理!一时没忍住,伸手抓住了袁大爷踢过来的脚。 袁大爷本来喝得脚没跟,踢出的脚被抓住,身体瞬间失去平衡,司机轻轻一掀就把他掀翻在地。 原以为摔这一下,袁大爷能清醒几分,收敛点脾气,可谁知道他爬起来后更横了,一眼瞥见身边地上的空易拉罐,弯腰捡起来就朝着司机狠狠砸了过去。 司机下意识抬手格挡,慌乱中顺手又推了袁大爷一把,没站稳的袁大爷往后一倒,重重摔在了地上。 这一摔直接磕到了右膝盖,当场就疼得站不起来。后来送到医院检查,袁大爷的伤情被定为轻伤二级。 这一下他更来劲了,转头就报了警,非要让司机负刑事责任,可警方调查清楚来龙去脉后,并没满足他的诉求。 不死心的袁大爷又把司机起诉到了法院,张口就索赔4.9万余元,一口咬定自己受伤全是司机的责任,必须全额赔偿。 《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袁大爷不仅拒不支付车费,还先对司机实施辱骂和踢踹行为,后续又拿易拉罐砸司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司机抓住袁大爷的脚将其掀翻、格挡时推到袁大爷,目的是制止袁大爷的侵害行为。 并且仅造成袁大爷轻伤二级,未达到防卫过当要求的“重大损害”,因此司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袁大爷起诉索赔4.9万被驳回.司机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袁大爷的连续不法侵害,手段未超出必要限度。 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民事免责条件,所以无需承担对袁大爷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整件事从头到尾都是张大爷先失理,先是怀疑绕路,无故拒付车费,又率先辱骂动手挑衅。 司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超出合理范围,最终判决司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事说到底就是袁大爷自己拎不清,喝酒绝不是耍横的借口。 打车付费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仅凭自己酒后迷糊的猜测就拒付车费,已经没了基本规矩,后续还辱 骂动手,更是错上加错。 司机只是正常讨要车费,被挑衅后反击也没超出合理范围,认定为正当防卫合情合理,不用担责、不用赔偿一点都不冤。 年纪大不代表能无视规矩,更不能仗着年纪胡作非为,法律不会因为年龄就偏袒不讲理的人。 做人做事总得守本分、明事理,遇事冷静沟通才是正道,动辄耍横动手,到头来只会自食恶果。 对于袁大爷索赔4.9万的要求,你觉得合理吗?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信源:裁判文书网、包头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