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被反杀案”:双方律师的辩词完全对立,原告律师的身份为什么至今是个谜?

天马踏飞鸟过 2025-11-20 20:29:43

狗主人被反杀案”:双方律师的辩词完全对立,原告律师的身份为什么至今是个谜? 一、原告律师(郭勇刚家属方) 1. 纠纷根源全在申家。 郭家长期喂养的流浪狗以1.7米铁链拴养于自家地界,距申家数十米,合规饲养。 申红良之子酒后逗狗,被狗轻碰后故意摔死拴养犬只,郭家协商赔偿遭申家强硬拒绝,矛盾激化。 2. 郭家上门仅为讨说法。 当晚先到场3人(郭勇刚妻子、妹夫、外甥),郭勇刚及女儿闻讯赶来,无滋事预谋。 虽砸玻璃、踹门,但铁锹砸窗后即丢弃,未持续持械攻击;郭勇刚赤手与申红良扭打,未入室内,未危及申家生命安全。 3. 申红良属故意伤人、防卫过当。 郭家无致命凶器,仅为普通肢体冲突,申红良却持24厘米剔骨刀乱刺,致郭家1死1重伤2轻微伤,申家仅1人轻微伤,伤情悬殊。 更关键的是,郭勇刚倒地失反抗能力后,申红良仍刺伤上前搀扶的无辜家属,主观故意伤害倾向明显。 4. 本案不适用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需面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郭家仅为上门理论,无致命意图及凶器,不符合法定条件,申红良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 二、被告律师(申红良方) 1. 郭家蓄意上门滋事。 申家通过微信协商、报警、社区调解寻求解决,均遭郭家拒绝。 郭勇刚妻子向民警放话“晚上自己解决,派出所等着接打架电话”,警方笔录佐证其预谋挑事。 2. 郭家暴力闯宅已构成犯罪。 监控、邻居证言及财物鉴定显示,郭家持铁锹、棍棒砸坏申家19块玻璃,踹门闯入院子,6至9人围殴申家3人(含老人妇女)。警方已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郭家3人刑拘,证据确凿。 3. 申红良属被逼无奈的正当防卫。 案发当晚院子昏暗,申红良被围逼至墙角,遭“今晚非弄死你们”的言语威胁,手持尖刀系窗台日常用具,挥刺是保护家人的本能反应,紧急情境下无法苛求精准控力。 4. 本案符合特殊防卫条件。 郭家非法侵入住宅并围殴的行为,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算防卫过当,且检方已认可申红良对部分伤者的防卫正当,不应区别认定。 5. 悲剧系郭家放弃多次止损机会导致。 郭家拒绝邻居劝阻、协商沟通、警方介入、社区调解,执意激化矛盾,申红良无故意伤害主观故意。 6. 检方证据存在漏洞。 司法鉴定显示部分伤者伤口由剪刀造成,但现场未查获该剪刀,也未纳入证据,检方无法合理解释,关键证据链断裂,不能认定申红良故意伤人。 三、预测判决结果:法院更可能采纳被告律师的观点 综合全案,法院支持被告律师辩词的概率更高,申红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免负刑责的可能性极大,原因如下: 1. 郭家不法侵害事实铁证如山。 警方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拘郭家3人,监控、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住宅是公民安全最后堡垒,法律明确面对非法闯入可防卫,这一大前提法院会重点考量。 2. 被告律师观点契合司法规则。 最高法、最高检明确,面对不法侵害不得苛求防卫人冷静控力。如“汪天佑正当防卫案”,天黑闯宅反击致伤仍认定正当防卫。 本案中,申红良在昏暗环境遭多人围殴,顺手持刀反抗的本能反应,司法实践中会认可其合理性。 3. 原告律师观点漏洞明显。 其“郭家无暴力侵害”的说法与刑拘事实矛盾;“申红良故意伤害”缺乏佐证,14名证人仅能证实混乱中挥刀,更符合防卫慌乱状态;多人持工具闯宅围殴本身即属严重暴力犯罪,完全符合特殊防卫条件。 4. 同类判例具参考价值,是司法风向标。 近年“盛春平正当防卫案”等,防卫致侵害人死亡仍认定正当防卫不起诉。 诸多“闯宅防卫”判例均优先保护防卫人安全,不唯伤亡结果定防卫过当,本案大概率参考这类裁判逻辑。 5. 检方证据不足以坐实“故意伤害”。 被告律师提及的“剪刀伤口”问题,检方未作合理解释,关键证据链断裂。 认定故意伤害罪需确凿证据证明主观故意,而申红良系被动反抗,无伤人故意,难以支撑原告诉求。 倒也不是原告律师没本事,就算再牛的律师,面对原告方明显输理的情况,确实无能为力——铁打的事实是明摆着的,国法中正当防卫是明确的,是非对错是一目了然的,舆论方向也是一边倒。 如今被告律师李圣在网上大晒自己的辩护观点,作风比较高调,而原告律师的身份却始终不显山露水,这反映出原告方底气不足,估计是担心舆论的矛头指向自己,毕竟公道自在人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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