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女子发现丈夫与大他8岁的女人保持8年不正当关系,她忍住愤怒,让丈夫签

小栗子看法 2025-11-19 22:21:51

内蒙古乌海,女子发现丈夫与大他8岁的女人保持8年不正当关系,她忍住愤怒,让丈夫签署了一份与情 人断绝关系,回归家庭的保证书,落款签署了名字。而后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理,查出丈夫8年给情人转账125.54万后,把丈夫和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归还125.54万,一审胜诉!而二审判决让她始料未及! 王菊坐在客厅的沙发上,指尖划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书》上面125.54万元的净转账金额像一把尖刀,刺破了她维持20多年的婚姻假象。 王菊比王国青小一岁,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日子虽不算大富大贵,却也和睦安稳。 作为家庭主妇,王菊将更多精力倾注在女儿抚养与家务打理上,从未怀疑过丈夫的忠诚。 然而,2024年6月,她偶然发现一银行转账记录,揭开了丈夫长达8年的背叛。 原来丈夫在2016年,也就是他们结婚16年后,竟与大他8岁的刘芸保持了8年不正当关系。 那些年,她虽感觉丈夫经常早出晚归,时而夜不归宿,心生疑虑,可总是被丈夫花言巧语搪塞过去,王菊觉得自己这样猜疑影响夫妻感情,也就放下了。 发现真相的那一刻,王菊的世界轰然崩塌。 她整夜未眠,脑海中反复回放着婚姻里的点点滴滴,那些温馨的片段与眼前的背叛形成尖锐对比,让她痛彻心扉。 悲伤过后,一种强烈的维权意识在她心中升起:这不仅是感情的背叛,更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侵犯,不能就这样忍气吞声。 她强迫自己冷静下来,并在王国青口述,她亲笔书写了一份保证书。 内容是:“王国青和刘芸男女不正当关系已有十几年,由于我的出轨给我的妻子造成了很深的伤害,从此我和刘芸保证不再来往,一刀两断,我要对我的家庭负责,对得起我的妻子和女儿,我要回归家庭……”王国青在保证书上签了名。 为了查清资金往来的全部真相,王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2024年8月,《审核报告书》的出具,证实了王国青在2016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向刘芸的大额转账。 拿到证据,王菊毅然将王国青与刘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丈夫赠与刘芸的125.54万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根据王国青签名的保证书,虽由王菊书写,但王国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确认,视为对保证书内容的认可,可确定他对两人不正当关系的认知与态度。 车载录音王国青对刘芸使用“老婆、傻老婆”等超出正常朋友关系的称呼,以及在特殊日期进行具有明确情感寓意的“520”等特殊金额的转账行为,这些客观行为均违背了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 王菊提供了审核报告,王国青给刘芸转账明细清楚。 一审法院采取了王菊的全面证据,认为125.54万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国青擅自转走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王菊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且王国青与刘芸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判决刘芸全额返还125.5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刘芸提出的“转账用于信用卡倒卡”抗辩,王国青也提出自己收入较低,无法承担高额转账主张。 法院认为仅凭银行流水无法证实真实存在倒卡行为,且无法追踪资金最终去向,王国青未提供动产、不动产、收入流水等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与支持。 刘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大部分转账实为信用卡套现后的资金循环,并非真实赠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芸提交新证据:POS机商户信息,证实收款账户为王国青的银行账户。 刘芸提交的证据中,4张信用卡2018年至2024年期间对账单中的刷卡消费信息,与王国青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相互印证。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审法院根据刘芸提交POS机商户信息等新证据,证实部分资金确实存在循环流转,核减信用卡循环资金确认为741318元,真实赠与金额为514082元。 由于王国青基于不正当关系对刘芸的赠与行为无效,刘芸因该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在维持一审核心法律认定的基础上,核减了741318元的信用卡循环资金,判令刘芸返还51408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以弥补王菊的损失。 二审判决结果让王菊始料未及,返还金额少了很多,但她依然感到欣慰! 这场持续近一年的维权之路,她经历了背叛的痛苦、维权的艰辛、等待的煎熬,最终在法律的庇护下守住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她胜利了! (人物为化名) 对王菊的做法,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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