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商人陈嵩,原本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日子过得也算安稳。可谁能想到,一场《购销合同》纠纷,让他的人生急转直下,遭遇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磨难。 据悉,2023年8月,陈嵩的生活,被一份合同被彻底打乱,合同的另一方是李某庆,以涉嫌诈骗罪两次对他进行报案。 这事,更让陈嵩崩溃的是,时任刑侦大队大队长的唐某胜,竟参与主导了调解。 唐某胜对陈嵩说,如果不签《调解协议》,陈嵩就会被判刑。 这哪是调解,分明就是威胁! 陈嵩害怕了,他一个普通商人,哪经历过这种阵势,在巨大的压力下,他被迫签下了1200万元的《调解协议》。 这时,有人要问了,陈嵩就这么轻易被威胁签了协议,他就没想过反抗吗? 其实,陈嵩当时也是没办法。 他就是个做小生意的,面对公安大队长这样的权威人物,心里又慌又怕,根本不敢反抗,只能先签了协议,想着之后再想办法解决。 签完协议仅仅两天,陈嵩就被立案了。 这速度,把他弄得晕头转向。 2024年4月3日,陈嵩被刑拘,4月30日被批准逮捕,他被羁押了8个月。 李某庆觉得陈嵩在合同里有问题,自己报案是合理合法的,而且通过调解让陈嵩签了协议,自己拿到钱也是应该的。 可他没想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8月19日,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支付陈嵩近18万元。 这虽然不能完全弥补陈嵩这8个月所遭受的损失,但至少让他看到了希望。 11月13日,开封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调解协议》,还要求李某庆返还陈嵩1200万元。 这场合同纠纷,陈嵩从一个普通的商人,变成了被威胁、被羁押的对象,又最终在法律的帮助下,挽回了自己的损失。 而李某庆,原本以为自己可以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结果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陈嵩签订《调解协议》是否受胁迫,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唐某胜以陈嵩将被判刑要挟,陈嵩在恐惧和压力下签订了《调解协议》,这明显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陈嵩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调解协议》是合理合法的。 李某庆觉得自己报案是合理合法的,为什么最后要返还1200万元呢? 虽然李某庆报案是基于他认为陈嵩涉嫌诈骗罪,但通过不正当手段,即利用唐某胜的威胁,让陈嵩签订《调解协议》获取利益,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李某庆因《调解协议》取得的1200万元,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该返还给陈嵩。 为什么二审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原来,开封中院认为,唐某胜参与主导调解,以陈嵩将被判刑要挟,陈嵩是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签的协议,起诉撤销符合规定。 协议撤销后,李某庆因协议拿的1200万就得返还。 一审法院扣减货款差价判返765万,双方不服上诉。 二审按实际情况,维持一审判决,直接判返1200万。 陈嵩签订《调解协议》是否受胁迫,以及李某庆是否应该返还1200万元,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