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输光积蓄后,以每日600元的利息借了30000元想翻本,没想到又输个

静心法谈 2025-11-10 13:32:31

重庆,一男子输光积蓄后,以每日600元的利息借了30000元想翻本,没想到又输个精光,到了还钱的日子傻眼了,债主约他谈还钱的事,俩人一见面就吵起来,债主持刀想吓唬他还钱,拉扯中刺伤其手指,男子反击后想跳车逃离,却被债主死死拽住不放。情急之下,男子持刀连续捅刺债主上半身,致其死亡。案发后,男子坚称是正当防卫,公诉机关却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2025年1月26日晚,年味渐浓,刘某却东躲西藏没心思过年,就怕讨债的上门,债主张某又打来电话约见面。 实在没办法,这事不处理年都不好过,刘某赶到张某约定的地点,见张某坐在车里等他,就开门坐在副驾驶上。 没说几句两人就吵起来,刘某欠的3万元债务一直还不上,马上过年了,今天得给个给钱。 刘某好赌,欠了一屁股债,根本没钱还,他求张某再宽限几天,不是不给,真没有钱。 张某怒火中烧,你没钱还,当初为啥要借,我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想赖账吗? 他从车内扶手箱掏出刀具,想吓唬刘某还钱,对着副驾驶的刘某刺去。 刘某慌忙用手抵挡,右手大拇指瞬间被划出血口,疼痛与恐惧瞬间涌上心头。 他要求张某送自己去包扎,却遭到对方的言语攻击与持续威胁,张某甚至再次举起了刀。 生死关头,刘某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抢先一步刺向张某,随后试图跳车逃离,却被张死死 拽住衣角不放。 撕扯中,车辆停下后,刘某竟将张某整个人拖下车,而张某仍不松手。 刘某情急之下,持刀对着张某上半身连续捅刺,直到对方倒在地上,他才幡然醒悟。 急忙报警并呼叫救护车,可张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还得从2024年8月说起,刘某输红了眼,为了往回翻本,向张某借了3万元。 二人约好,一万元每日200元的离谱利息,3万元一天利息就600元,刘某当时一门心思翻盘,根本没想后果。 到期后傻眼了,他嗜赌成性,四下借钱,压根无力偿还。 张某也不是吃素的,欠帐还钱,天经地义,他天天找刘某要钱,甚至刘某家人也被骚扰。 同年10月,张某带人跟踪、蹲守刘某家门口,刘某不敢出门,家人也心惊胆战,无奈报警,对方一看帽子叔叔来了就走了,问题未解决,过后还来。 更让他心惊的是,期间另一位债主薛某找上门,好容易堵住他,一要钱没有,不管三七二十一持刀将他暴揍。 刘某深知自己欠债太多,保不齐哪天挨打,为了自保,吓得买了单刃刀防身。 案发后,刘某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但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控制,公诉机关也以此罪名提起公诉。 一失足成千古恨,刘某追悔莫及,但他坚持称当时情况危急,自己是正当防卫。 有人说,张某先持刀伤人,刘某反抗是自保,若不反击,倒下的可能就是自己。 也有人认为,张某下车后仅撕扯衣服,并未继续伤人,刘某的连续捅刺已超出防卫范围,属于故意伤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刚开始持刀刺向刘某,致其手指受伤,并持续进行言语攻击和威 胁,刘某此时掏出刀具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但当双方撕扯至车外后,张某从“持刀威胁”转变为拽住衣角不放,不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而刘某此时持刀连续捅刺张某上半身并致其死亡,超出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的必要限度,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某明知持刀连续捅刺张某上半身,会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结果,仍实施该行为,具有伤害的故意。 他的捅刺行为直接导致张某死亡,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情形。 刘某的行为超出正当防卫限度,其反击已转化为非法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刘某嗜赌成性,输光积蓄还高利息借钱翻本,这本身就走了歪路。 欠债还钱是本分,但他没想着好好解决,反而一直逃避,这为后续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而债主张某,明知是高利息还出借,讨不到钱就用持刀威胁。 还骚扰家人的极端方式,甚至先动手伤人,这种讨债手段本就违法,也彻底激化了矛盾。 最让人惋惜的是,刘某一开始被伤害时反击,或许还有正当防卫的可能。 但后来张某只是拽着他不放,已经没有严重的人身威胁,他却情绪失控连续捅刺,最终酿成大祸。 这也提醒我们,遇到矛盾千万别冲动,更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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