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老太育有三女一子,生前购买了一处墓地。谁知老太离世后,其儿子不满将房产

胡究法 2025-10-30 23:08:30

上海青浦,老太育有三女一子,生前购买了一处墓地。谁知老太离世后,其儿子不满将房产给了三个女儿,将老太的骨灰“扣押”在墓园不让下葬,除非三个女儿放弃继承房产。三姐妹不同意,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法制报)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据悉陈老太一共育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虽然在年轻的时候,因为孩子太多,生活条件并不好。 不过随着4个孩子相继长大,陈老太也活成了别人羡慕的模样。 街坊邻居都说,陈老太的命好,孩子那么多,一人送一口吃的,也饿不着他们两口子。 可陈老太听了,每次都是微笑着摇摇头,什么也不说。 只有他知道,4个孩子相继成家之后家庭条件其实并不好。 眼看着老两口年龄越来越大,是时候该给自己找一处安身之地了。 陈老太与老伴商量,为了减轻孩子们的负担,老两口用自己的积蓄提前购买了一处合葬墓地。 该合葬墓穴证书的使用人登记为陈老太夫妇,认购人登记为两人的儿子王某,该墓穴证书由长女保管。 2016年陈老太的老伴去世,落葬于提前购买的合葬墓穴当中,墓穴的证书便交给了儿子王某进行保管。 6年之后,陈老太也因病去世。结果等家里人处理完陈老太的后事准备进行安葬时,却出现了意外。 儿子王某说什么也不同意将母亲下葬。 原来,陈老太考虑到三个女儿家庭条件并不好,于是便提前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分配。 其中的一处房产由三个女儿继承。 可是王某却固执的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自然就没有权利再继承父母的遗产。 而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丁,自然是唯一的合法的继承人。 正是因为这样,王某对母亲心生不满,拒绝将母亲下葬。并警告墓园管理方:我不到场谁都不许安排落葬。 至于落葬的条件,必须是三个女儿作出书面证明,自愿放弃继承房产。 三姐妹凑在一起商量,这套房产是母亲生前留下遗嘱给她们的,于情于理完全不需要放弃。 况且,王某拒绝让母亲下葬的做法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于是。三姐妹一纸诉状将王某和墓园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协助办理母亲的落葬事宜。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时认为,作为墓地的实际购买人,陈老太享有对该墓穴的使用权。且陈老太在生前做出的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三个女儿,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具备法律效力。 而黄某因不满母亲将房产留给三个女儿。拒绝将母亲进行安葬,这样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故法院判决,支持三姐妹的诉讼请求。 一母可养十儿,十儿难养一母。 陈老太把自己的房产留给三个女儿,王某可能并不理解,但是以拒绝为母亲下葬作为要挟,这样的做法真是让人意想不到。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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