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因醉酒驾驶被交警当场抓住,后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面临重罚。为了能减轻处罚,男子举报某洗浴中心存在不法交易的行为。谁知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发现男子举报属实,将卖淫窝点查处,男子因此立了大功。(来源:裁判文书网,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男子陈某和朋友喝完酒之后准备回家,看了看时间已经是凌晨,出于侥幸心理,陈某并没有找代驾,也没有选择去酒店休息,而是驾车独自离开。 可由于陈某已经喝醉了,开起车来也摇摇晃晃,如此异常的举动,正好被执勤的交警发现,并将陈某拦住,对陈某做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陈某已经超出了醉驾的标准。 执勤民警将情况向上级进行汇报,经过上级同意后,将陈某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结果发现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92.8mg/100ml,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的情形。 陈某也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在羁押期间,陈某追悔莫及,时常向民警承诺,如果再给他一次机会的话,他肯定不会醉酒驾驶。 可是已经酿成大错,再怎么后悔也晚了。 一旦有过这样的经历,就有可能被记录在案,这对于陈某以及陈某的子女来说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陈某也因此整天闷闷不乐,情绪非常低迷。 民警见状耐心的劝说陈某,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好好的表现,说不定也能减轻处罚。 民警的这句话一下子点醒了陈某。 陈某突然想到,他曾经听朋友说某家洗浴中心里面有女技师专门为顾客提供特殊的服务。 这种服务本来就违法,如果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说不准自己就能免于处罚,陈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检举。 对于陈某的举报,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刻派遣专案组对洗浴中心进行突击检查。 结果发现陈某的举报属实,并将里面涉案的女技师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而陈某也因为他的这个举动立了大功。 民警将陈某移交至公诉机关后,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举报有功,存在立功表现,如实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基于此减轻陈某的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对其处以至少一个月的拘役以及处罚。 另外陈某虽然检举了某洗浴中心存在违法活动,虽然属于立功表现,不过由于立功的程度较小,并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