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女子受朋友之托,借了750元给刚从看守所出来的一名男子,不料男子却借口

胡萝卜说法 2025-10-19 19:53:24

四川德阳,女子受朋友之托,借了750元给刚从看守所出来的一名男子,不料男子却借口还钱欲侵犯女子,遭拒后又掐住女子脖子,慌乱中,女子打开车门呼救,可只喊了两声就因窒息昏迷了。女子的呼救声正好被住在二楼的一位先生听到,他赶紧下楼查看,发现险情后又急中生智,拍视频吓退了男子,女子这才得以获救。 薛芯有位异性朋友进了看守所,5月中旬的时候,他托人带话给薛芯,说是在里面认识一个叫管云龙的人,两人关系不错,等管云龙出来,希望薛芯能关照他一下。 没过几天,管云龙就出来了,他主动联系薛芯,两人还见了面,虽然薛芯和他素不相识,但有了朋友的嘱托,再怎么着她也得帮一把。 管云龙说没钱买手机,薛芯毫不犹豫地给了他550元,管云龙又说没钱吃饭,薛芯又给了他200元。 管云龙连声说谢谢,并答应过几天就把钱还给薛芯。 6月4日凌晨,薛芯突然接到管云龙电话,说天一亮他就要回老家了,走之前想把钱还给薛芯,叫薛芯过去取一下。 薛芯开着白色奔驰来到约定的街边,她觉得这里有点偏僻,但她并未多想,因为反正拿了钱就离开,也不会逗留太久,可她做梦都不会想到,自己竟因此差点丢了性命。 当时管云龙进了副驾驶室,说是要加薛芯好友,然后再把钱转给她,可不知为什么,加来加去就是加不上。 突然,管云龙一把搂住薛芯想吻她,遭到薛芯反抗后又用手使劲掐她的脖子,薛芯害怕极了,慌乱中,她拉开车门求救,可只喊了两声就被掐晕了过去。 此刻周围一片寂静,薛芯的求救声,正好被家住二楼刚收摊回家的钟明听到了,钟明赶忙下楼查看,发现了停在拐角处的白色奔驰。 当时车门打开着,凭直觉,钟明感觉到车内的女子正处于危险之中,于是便急中生智,大声责问对方在干什么。 管云龙心里一惊,手一松,两人便都掉到了地上,钟明见状赶紧拿出手机开始拍视频,他以为车子是管云龙的,就一边报车牌号,一边说叫人过来。 管云龙一听也急了,毕竟刚从看守所出来,他不想再进去,于是,他拿上薛芯的手机便一溜烟跑了,也许担心出事,跑了几步又把薛芯的手机给扔了。 随后钟明报了警并叫了救护车,他担心薛芯会有生命危险,就一直在她身边守着她,直到民警来到现场后他才离开。 一、管云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而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管云龙欲性侵薛芯,遭拒后掐其脖子,只用了短短2分钟就导致其窒息昏迷,而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这样做会夺走薛芯的生命,但他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不过由于钟明的及时出现,管云龙最后并未得逞,因此,管云龙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管云龙掐薛芯脖子,在短时间内导致其窒息昏迷,可以说他在主观上剥夺薛芯生命的故意是相当明显的,应当属于情节恶劣,所以虽然是犯罪未遂,但仍然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钟明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如果他因此受到伤害,民事赔偿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1、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法定职责或义务之外,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制止违法犯罪、抢险救灾或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对于钟明而言,他是没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去保护薛芯的,但他却不顾自身安危,义无反顾地来到事发地点救人,并成功救下了薛芯。 因此,钟明的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他可以自行申请。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钟明因此受到了伤害,他可以要求管云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薛芯也可以给予钟明适当补偿。 如果管云龙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那么,钟明还可以要求薛芯给予一定补偿。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晨视频2025年10月18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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