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跳河救了一名女子,想发视频出来被夸一夸,结果被女子要求删视频。还在他犹

胡萝卜说法 2025-10-19 12:04:21

杭州,男子跳河救了一名女子,想发视频出来被夸一夸,结果被女子要求删视频。还在他犹豫之际,女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举报他。男子一下就寒心了,说自己“想被夸”没错,见义勇为也没错,错就错在救错人了。还说自己已经给对方打码了,这样发出来总可以了吧? 10月14日的时候,高先生和往常一样路过河边,发现有一名女子跳河了。 旁边的人都手足无措,因为河岸太高了,都没人敢跳下去。 不会游泳的就不说了,会游泳的也怕跳下去,自己受伤不说,人救不回来,自己也得“搭进去”。 高先生没有犹豫,连衣服都没有脱,直接就跳了下去,很迅速地将女子救了上来。 旁边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都说他是大好人,见义勇为,说他拯救的不是一个人,而是女子背后一大家人。 高先生听到这样至高无上的赞美,也是有点“绷不住”了,活这么久,从来没有在这样的掌声中待过一分钟、一秒钟。 他即使拖着疲惫的身体,自己去医院处理伤口、打破伤风,但心里还是美滋滋的。 因为他觉得自己做了大好事,每个人做了好事,心里都是美滋滋的,不是吗? 回到家中,他愉悦的心情还没有减半分,便翻开视频,想寻找自己救人的画面。 因为当时在场的人比较多,肯定有很多人都拍下了自己英勇跳河救人的画面。 果不其然,他找到了一个自己从上而下潇洒跳河的视频,于是就把这个视频当做自己救人的见证发了出来。 他的文字内容也表述了是自己救的女子,就想获得广大网友的点赞。 他不是为了流量,也不是为了挣钱,就想获得更多的成就感、更多的点赞,希望看到大家在评论区称他为勇士。 这种想法每个人都有过,就像自己考了100分,总想着父母夸奖,父母夸奖完后还觉得不够,总要在亲朋好友面前有意无意地说道说道,让别人再夸奖一番。 可是,高先生等来的不是点赞,不是夸奖,反倒是一阵责骂。 女子突然打来电话,让高先生赶紧把视频删掉,具体原因也没有说明。 高先生有点纳闷了:自己救了对方,并没觉得有多大的功劳,只是想不通,为什么自己做了好事就不能这样宣扬一番呢? 他正在犹豫到底删还是不删的时候,平台联系他,让他赶紧下架视频,并且显示被人举报,举报理由是“侵犯肖像权”。 高先生一下就被泼了一杯冷水,本来指望大家来表扬自己,现在却被女子指责,还被平台通知下架,甚至扣上了“侵犯肖像权”的帽子。 后来,高先生把原来的视频下架了,重新修整了一番,把女子完全打码遮住,只露出自己的脸。 他说:“自己见义勇为没有错,救人也没有错,”但也有点生气地说道,“是自己救错了人。” 现在他给对方打码了,自己也只露了脸,这样总可以了吧?总不算侵犯肖像权,不能再要求自己下架了吧? 网友们看到后,大多都站在高先生这边,不过也有人表示,女子可能也有难处,这个视频可能会给她带来麻烦。 但女子也应该从心底感谢对方,把情况说明白,相信高先生也不会如此寒心。 一般情况下,人获得了第二次生命,都会非常感激救自己的人。 可能会公开感谢,也可能私下送些水果、慰问品,或者口头感谢。 这样一对比,难怪高先生会生气。他不是想让对方感谢自己,只是想让网友们认可他的做法、称赞他的行为而已。 不过,高先生也表示,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他还是会挺身而出,因为见义勇为本身永远没有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高先生发布的视频中包含女子的形象,而他未经女子同意就公开了该视频,从这一点来看,似乎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但高先生的目的是为了记录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丑化或污损女子形象,也未将视频用于商业营利等非法目的,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女子跳河这一行为属于其私人生活中的特殊事件,她可能不希望该事件被公开传播,从而影响自己的生活安宁。 高先生发布视频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干扰女子的私人生活安宁,所以女子有权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高先生删除视频。 不过,高先生的救人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平衡。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纵览新闻2025-10-18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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