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逛工艺美术展,分别在两家摊位上看上了个1000块的镯子,和600块

运良说是非 2025-10-01 13:45:38

福建福州,女子逛工艺美术展,分别在两家摊位上看上了个1000块的镯子,和600块的吊坠,摊主说都是A货,保真,女子想看看证书,俩摊主都说没带,女子觉得会展中心招进来的商户资质肯定没啥问题,就放心买了,结果回去没戴两天,她手腕就发红发痒,一送去检验,发现俩饰品竟都是树脂填充的B货,女子找商家退货,维权路却一波三折… 今年6月初,程女士听说一会展中心要办工艺美术展,她一听就来了兴趣,准备去好好转转,淘点好东西。 刚进展厅,程女士就被两家翡翠摊位吸引了目光。两个摊主都介绍说,自己家这是缅甸A货,绝对保真。 程女士分别在两家看上了一个1000块的手镯,和一个600块的吊坠。 程女士见东西物美价廉,摊位也摆在显眼位置,又挂着“工艺美术展”的牌子,觉得应该挺靠谱的。 不过,她还是留个心眼,让俩摊主出示一下证书,可摊主却都说证书没带在身上,还说货没问题,放一百个心。 程女士虽然心有疑虑,但她转念一想,这么大的会展中心,招进来的商户资质肯定没问题,不会骗人的。 于是,她付款拿下了手镯和吊坠。 回去后,程女士美滋滋地把饰品戴上了,她越看越喜欢,走哪都戴着。 哪成想,这“A货”手镯戴了没两天,她的手腕就红痒难耐。 幸好展览还没结束,程女士连忙回去找那俩摊主,说你们这产品不对劲,你把发票和证书给我。 俩摊主又支支吾吾地说,这次又没带,下次补给你吧! 然而,摊主们一拖就是俩月,程女士实在等不及,就把东西送去了一家珠宝检测公司检验,结果却让她傻眼。 这两件首饰表面都有酸蚀纹路,明显是经过强酸浸泡、树脂填充的“B货”。 这哪里是什么翡翠呀?她可真是上了大当了! 程女士气的不行,就去找摊主理论,结果对方却像人间蒸发似的,电话不接、短信不回。 更让她心寒的是,会展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她:我们只管出租场地,商户资质是主办方审核的。 然而,主办方那边又推脱说“具体招商是第三方公司负责”。 可如今连监控记录超过三个月了,要查当初那个商户,真是难上加难了。 程女士后悔万分,说自己这就是吃了太相信会展中心的亏。她当初就是觉得会展中心信得过才敢下手,哪知道摊位可能是“展虫”,会流进来那些专门打游击、卖假货的流动商贩。 现在她只想要回那1600元,可维权之路却没那么容易。市场监管所建议她找属地部门,帽子叔叔那边说需要证据定位商户,会展中心又让她报警……这让程女士不知如何是好了。 有懂行的朋友看后就说了,这种成色的,16000也是B货!1600还想要什么? 也有人认为,看了那么多评论,都在指责消费者图便宜,但要知道大多数消费者没有鉴别能力,完全是因为相信主办单位才下单。 活动主办方,要审核把关,至少能确保假冒伪劣产品不要进场。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看这样主办方就是提供个场地,不考察参方资质,只在乎展位是否都租出去了,谁管你是骗子还是其他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程女士的遭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摊主宣称翡翠手镯和吊坠为“缅甸A货”,但经检测实为经过强酸浸泡、树脂填充的“B货”,属于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欺诈”。 程女士有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即退还1600元货款并支付4800元惩罚性赔偿金。 商家“证书不在身边”的推脱已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程女士既然是在“工艺美术博览会”上买的商品,那么展会主办方和场地提供方需对参展商资质及商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会展中心声称“仅提供场地”,但作为展会运营的关键主体,他们没有履行对商户资质的审核义务,比如核查营业执照、商品认证,导致“展虫”混入场馆销售伪劣商品,已构成监管失职。 程女士可向主办方或会展中心主张赔偿,二者赔偿后有权向涉事商家追偿。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海峡都市报 2025.9.30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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