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鄂尔多斯,女子因工资问题,去公司跟老板协商,双方发生争吵,谁知老板和老板娘将女子带到办公室,还反锁门,两人将女子殴打半个小时,女子被迫妥协签了工资条,才被放开。事后女子报警,并曝光了此事。 女子张丽(化名)在一家电器经销店上班,到了月底发工资,她发现当月工资较约定金额少500元。 向老板王某提出异议。王某以“销售业绩不达标”为由拒绝补发,双方随即发生争吵。 争执间,王某妻子突然夺走张丽的手机放一边,随后二人将张丽拖拽至办公室,反锁房门切断其对外联系。 进入办公室后,王某揪住头发往墙上撞击,同时用脚踩踏其膝盖,老板娘则协助控制张丽的肢体,防止其反抗或逃脱。 王某边打边胁威:今天不签收条就别想出去!还有不可以报警! 整个殴打过程持续近半小时,期间张丽多次哭喊求饶,甚至表示工资不要了放我走,但二人始终未停手。 办公室监控在事发前1小时已被人为关闭,隔壁的店长虽听到哭喊声,却因曾遭老板多管闲事就开除的威胁而不敢介入。 在持续暴力与恐惧压迫下,张丽被迫签署了一份工资收条,确认工资已结清。 直至收条签署完毕,王某夫妇才打开房门放行。 脱困后,张丽立即向同事借手机录制哭诉视频,并展示了满身伤痕,其左膝半月板损伤、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腿部淤青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5%,眼部也因殴打渗出鲜血。 9月28日,张丽报警,并将视频与伤情照片发布至短视频平台,迅速引发舆论关注。 9月29日,涉事店铺贴出“内部整顿”告示暂停营业,辖区派出所已传唤双方至所内协调。 有人说,打工人的利益到底该怎样保障?这种事还用协调吗非法拘禁殴打!必须严惩! 有人认为,对于这老板老板娘,法律要对他们一定要严重惩罚,简直没有人性!打工人打工还要遭受剥削,真是太没王法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王某夫妇将张丽拖拽至反锁的办公室,剥夺其人身自由近半小时,并通过暴力威胁切断其对外求救可能,完全符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要件。 即便未达到24小时的一般标准,但因存在持续殴打、胁迫等加重情节,无需考虑时间长短即可直接认定构成本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丽的伤情是关键依据。其腿部淤青面积超体表面积15%,远超“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即构成轻伤”的标准,且左膝半月板损伤属于“肢体大关节损伤致功能障碍”情形,已明确构成轻伤。 王某夫妇共同实施殴打行为,造成轻伤结果,王某夫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王某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克扣张丽500元工资,若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业绩考核依据,则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该条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发工资,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张丽加付赔偿金。 王某夫妇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必将面临刑罚惩处。 同时还需承担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内蒙鄂尔多斯,女子因工资问题,去公司跟老板协商,双方发生争吵,谁知老板和老板娘将
茂彦学法
2025-09-30 0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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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
应该是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