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17岁的少年小张在和朋友聚餐后,主动要求买单,结果钱不够,向父母要钱未

深度程磊 2025-09-26 15:17:51

辽宁抚顺,17岁的少年小张在和朋友聚餐后,主动要求买单,结果钱不够,向父母要钱未果后,抹不开面子,在餐厅里摔手机大哭。面对餐厅的催单,小张朋友选择了买单,而小张离开餐厅后觉得丢脸,跳水溺亡。小张父母将餐厅老板和小张朋友告上法庭,索赔索赔15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了。 时间回到2023年1月,小张时年17岁,因家庭条件拮据,早早辍学外出打工,在一家餐馆做传菜员。3月23日凌晨,同事们下班后聚在店里喝酒聊天,小张收拾完卫生后也加入其中。 凌晨4点40分聚餐结束,气氛原本热络,但矛盾却从这一刻悄然产生。小张主动提出买单,奈何钱不够,便拿起电话向父母借钱。他只说要900元,却拒绝说明用途,父母不明就里,没有同意。这让小张的情绪骤然激动,他在餐厅里摔手机、哭泣。 此时,餐厅经理小王因不清楚情况,催促小张尽快买单,双方发生了口角。后来得知小张没钱后,小王主动结账并安慰小张,才算平息争执。 然而,小张的情绪并没有恢复。聚餐结束后,他独自一人在店外抽烟,另一位同事两次劝他回宿舍,他却拒绝,还说出一些轻生的言语。因为此前他喝酒后也曾说过类似的话,同事以为只是醉话,没太当回事,便离开了。 没想到,半小时后,小张真的离开餐厅,并在电话里交代了“后事”,随后跳水溺亡。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认定这是一起个人极端行为。 白发人送黑发人,小张的父母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如果不是与小王争执,小张不会激动到走极端;而餐厅明知小张未成年,却依然卖酒给他,增加了风险;作为经营者和同事,几方都脱不了干系。于是,他们将餐厅、餐厅老板、小王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51万余元。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焦点逐渐清晰:未成年人自杀的责任如何划分?餐厅的售酒行为是否违法?同事的争执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小张的行为是导致悲剧的直接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年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小张未满18岁,但其有独立劳动和生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小张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小张虽未满18周岁,仍然属于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电话中得知小张情绪激动,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需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餐厅,问题在于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餐厅明知小张未成年仍然提供啤酒,使风险加大。虽然不能证明小张的死亡完全由饮酒导致,但其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餐厅承担5%的赔偿责任,金额约5万元。 对于小王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曾因买单问题与小张争执,但并未有辱骂、殴打等严重行为。事后小王还结账并安抚了小张,从一般注意义务角度看,他不可能预见普通争吵会引发自杀事件,因此不构成侵权。 最终,一审判决:小张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父母承担次要责任,餐厅承担5%责任,小王无需担责。 小张的父母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餐厅存在违法用工、违规加班等情况,长期伤害了小张的身心健康,叠加各种压力,才导致悲剧发生。但由于未提交相应证据,二审法院未予采纳。 二审法院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特殊法,应优先适用。餐厅向小张售酒,已违反法律,需承担责任。小张饮酒虽未至醉酒状态,但饮酒降低了控制力,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维持一审关于餐厅承担5%责任的判决。对于小王,法院认为其行为未达到侵权标准,同样不予追责。最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之外,更值得思考的是:像小张这样的少年,本该在校园里读书,却因经济压力过早进入社会,缺乏心理疏导与家庭关怀。当他面对情绪危机时,既没有社会支持,也没有父母的有效干预。最终,一个未成年生命就这样消逝。 法律能解决责任划分,却无法抚平人心的裂口。未成年人保护不仅是法律条文,更需要家庭教育、学校心理辅导、社会救助的共同发力。否则,再多的判决,也只能在悲剧之后填补责任的空白。 真正的保护,是在未成年人走上极端之前,给他一个转身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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